慈善目的具有恒久性,这一特征致使不同法系的慈善捐赠制度相仿地实现着慈善的定位、目的界定及其监管。
慈善的定位与目的界定首先反映了政府对慈善捐赠的干预。私人慈善捐赠在社会慈善事业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主导性的还是补充性的,取决于政府在历史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目的监管主要针对的是就慈善目的所课加的会计责任,旨在纠正其滥用,维护设立人或尔后捐赠人的利益以及不确定受益人的利益,从而维护公共利益。
就慈善捐赠财产的移转,不同法系采取了十分类似的方法:使可永jiu性存在或相续的受让人负有法律义务执行指定目的。它们的法律形式分别是慈善基金会、慈善信托与瓦克夫。从功能和结构上看,前述三种制度的共同之处可以zui大程度地化约为管理人或受托人受到信托性质的义务约束——忠诚和勤勉地将目的化的财团用于指定的慈善目的。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