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法院主管的概念
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二、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1.人民调解的启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法院均有权受理。不同之处在于,民事诉讼的发生依赖于一方当事人的起诉,而人民调解必须以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为前提。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人民调解的启动途径有二:(1)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3.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就履行发生的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外双方当事人也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程序在后面“特别程序”中有专门介绍)
实战贴士
当事人就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的,起诉的是调解协议,而非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2014年卷三第36题,单选)
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
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
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
(二)民事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
1.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我国专门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不同于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它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但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
(1)仲裁终局
下列两种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但上述仲裁终局的规定只约束用人单位,劳动者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8条)。
(2)仲裁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分情况予以处理:①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②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也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三)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的关系
1.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包括并大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不属于其主管范围。而对于上述纠纷,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解决。
2.对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有权解决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选择:
(1)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解决,法院不得主管。可见,仲裁协议可以对抗法院主管。当然,这种对抗也有例外。《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主管。
(3)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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