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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物权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4172775
  • 作      者:
    陈华彬著
  • 出 版 社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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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华彬,男,1967年出生,现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民法学科带头人。物权法评论主编,兼任中日民商法学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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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写作《民法物权》的过程中,作者一方面对2007年《物权法》做出了详实、具体、细腻的阐释,另一方面更着眼于近年(尤其是新近)以来我国物权法的新发展,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的诸多司法解释和国务院与国土资源部颁行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作了分析、释明,并对其理解与适用作出了指引。另外,作者还吸纳和总结了我国近年来物权实务与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物权立法、学说和实务发展的新动向等。作者希冀通过这样的工作,能将《民法物权》打造成为目前国内乃至国际民法物权法领域一部前沿、准确、清晰、全面、系统的物权法基础理论研究作品,由此推动我国乃至国际民法物权制度与理论的创新、进步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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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法物权》:
  第二节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系起于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或直接支配力)。
  早在罗马法上,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已获得了承认。所谓“所有权遍及于全部,不得属于二人”的法谚便是明证,足见物权排他效力之由来已久。而法律之所以赋予物权以排他效力,则在于保障权利人可以独占地享有标的物的利益。如果否认物权的排他效力,一则势必妨害权利人对于标的物的有效支配,二则也势将损及标的物的顺畅交易。因此,将排他性独立地解为物权的一项效力,既有必要也有实益。而债权,因是债权人请求特定人(债务人)为给付的请求权,债权人仅可通过特定人的行为而间接地支配标的物,所以不具有排他性,从而在同一标的物上也就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例如,在多重买卖场合,即便是具有互不两立内容的复数的债权也可有效地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于如下方面:
  (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即只能是“一物一权”。所有权是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因此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决不容许有多个所有权的存在。共有作为所有权的一个特殊样态,只是一个所有权的在量上的分割,并非存在多个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限物权。至于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则可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具体而言,同一标的物上仅可成立一个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这些权利。另外,《物权法》第163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可以同时并立于同一标的物(如土地)之上。
  (3)数个用益物权内容不同或者即使内容相同但互不排斥,可以并存于一物之上。例如,数个具有不同内容(通行、取水等)的地役权并存,或者数个以不作为为内容的地役权的并存。
  (4)抵押权可以复数地同时存在于一个标的物上,其效力依设定顺位的先后而定。
  (5)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标的物上绝不容许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则次之;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汲水地役权,其排他性效力最弱。
  (6)新近以来,为使有限的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等定着物资源能物尽其用,对于用益物权的排他效力创设两项例外:一是后物权的行使不妨害先物权时,先物权不得排除后物权之存在,称为“无妨害原则”;二是后物权系经先物权人同意而成立的,先物权自不得排除后物权,称为“同意原则”。具体言之,在实务与域外立法例上,为使有限的不动产资源能物尽其用,基于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分地上权)的立体使用及不动产役权不具独占性的特点,通常设有排他性效力的例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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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名称、物权的概念与物权的性质
第二节 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第三节 物权与债权
第四节 物权与知识产权、继承权

第二章 物权法的性质、发展趋势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一节 物权法的性质
第二节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三章 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主义
第一节 物权的客体与分类
第二节 一物一权主义

第四章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概要
第二节 物权的排他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优先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追及效力
第五节 物权请求权

第五章 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类型
第一节 物权法定主义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第六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第三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四节 物权行为
第五节 物权消灭的原因

第七章 所有权通说
第一节 所有权的意义与功用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变迁与演进
第三节 所有权的类型
第四节 所有权的权能
第五节 所有权的限制
第六节 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第七节 取得时效

第八章 土地空间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土地空间权的基本理论

第九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专有权
第三节 共有权
第四节 成员权
第五节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第十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类型

第十一章 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 善意取得
第二节 遗失物的拾得
第三节 先占
第四节 添附
第五节 货币所有权

第十二章 共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准共有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概说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特性与功用
第三节 用益物权的类型体系

第十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六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七章 地役权
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总说
第十九章 抵押权
第二十章 质权
第二十一章 留置权
第二十二章 非典型担保
第二十三章 占有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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