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保险》:
保险单承保被保险人因乘坐或上下固定机翼航空器进行旅行时以及因外部的、暴力的及可见方式遭受的身体伤害,但除外因疾病或自然原因等造成或促成的死亡或残疾。案件事实表明被保险人系因航空器坠毁后受伤而亡。法院认定,虽然被保险人死于坠机时遭受的身体伤害,但是死亡的因果关系链始于除外风险的心脏病突发,心脏病突发造成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好滑翔机,而滑翔机失控最终导致机毁人亡。既然此因果关系未被干扰原因打断,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脏病突发,原告败诉。
如果保险风险与造成损失的最终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一新的事实打断,那么保险风险就不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损失就不是由保险风险直接造成。例如,如果空袭时发生偷盗,那么损失的近因是偷盗,而不是空袭。又例如航空器因引擎故障迫降在机场被恐怖分子炸毁,航空器灭失的近因就是恐怖分子实施的炸毁行为,而不再是引擎发生的意外故障。但是如果保险风险只是为某一单独原因造成损失提供了便利,那么保险风险就不构成直接造成损失的近因。例如,如果一架航空器发生意外事故,受到重击昏厥的旅客溺水而亡或死于惊吓,则直接造成旅客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事故,而非溺水或惊吓。作为一般原则,被保险人及其代理和服务人员为避免或尽量减少损失所作合理努力,不视为打断因果关系链条,即便他们的努力存在过失也如此。
3.多种原因同时造成损失的近因确定
如果损失系由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多种原因共同造成,而且它们互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它们都可以被视为近因,则保险风险仍将视为造成损失的近因。如果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所致损失可以分别理算,则保险人应对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履行赔付责任。如果不能分别理算,则可以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均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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