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税权配置的法经济学研究》:
2.1.1税收债务关系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
税权在中央与地方进行配置,前提是国家征税权的存在,这就要求首先要明确税权的性质,是一种税收权力,还是税收权利?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反映了对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税收法律关系的不同认识。在理论界,关于这个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学说:
1.税收权力关系说
税收权力关系说由德国行政法学创始人奥托·梅耶首先提出。该学说视国家税权为行政权的一种,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权力——服从关系,国家在租税关系中的地位优先于纳税人。在二者关系中,行政权起着主导作用,纳税人对此只能服从。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国家必须拥有相应的经济上的收入与支出权力,也当然地拥有了征税权与收益权。因此,这一学说强调国家天然拥有征税的权力,凸显了国家利益至上的价值追求。
2.税收债务关系说
这一学说最早由德国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创立。他针对当时德国税法学界普遍流行的“税收权力关系说”,在强调国家法治的基础上,提出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崭新理论。该学说认为,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地位对等,以行政机关为代表的国家并不享有优势地位;相反,权力因素退居次要地位,国家权力,特别是其行政权力应当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的制约。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税收的认识也深受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影响。长期以来,税收被定义为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被认为是税收的三大基本特征。显然,在税收法律关系上,中国传统的观点秉承的是权力关系说。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蓬勃发展,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更多地让位于市场,后者所内含的对公平理念的追求,使得税收债务关系理论开始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接受。
根据该理论,纳税人与国家之间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讲,在一个现代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税权来自人民权力的让与,是人民赋予国家享有征税的权力,国家的税权也不过是代表人民来行使。因此,从国家与全体国民的关系来看,他们之间是一种互相合作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就内含着对公平的价值追求。纳税人以缴纳税款作为其向政府购买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代价,相应地,他们也要求政府合理、高效地使用税款,以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于是,在中央与地方税权配置中,税收债务理论因其所蕴涵的对公平、效率目标的追求便成为我们研究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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