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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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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公安实务指南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08185
  • 作      者:
    孙茂利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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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公安实务指南》的修改,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便于司法工作者、公安民警、法律研究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掌握修改后《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公安实务指南》,公安部法制局部分直接参与此次此书修改工作的同志,撰写了《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公安实务指南》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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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公安实务指南》: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本条对修改前《刑事诉讼法》第1条未作修改。
  (条文释义)
  本条包括两项内容:
  1.规定了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正确实施,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程序法。实体法需要由程序法保障才能正确实施,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程序也不断完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更加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以满足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应当以《宪法》为根据,不得违背《宪法》的规定。同样,《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本条是关于《刑事诉讼法》任务的规定。
  (主要修改)
  本条对修改前《刑事诉讼法》第2条作了一处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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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条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和严格依法行使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第七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
第九条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公开审判和辩护权)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陪审制)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外国人犯罪的追诉)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立案管辖)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上下级人民法院变更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和违反规定会见)
第三十条 (回避决定程序)
第三十一条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辩护的种类和辩护人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以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会见权、通信权)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阅卷权)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的申请调取证据权)
第四十条 (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告知义务)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的收集证据权)
第四十二条 (不得干扰诉讼活动的义务、法律责任及对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
第四十四条 (诉讼代理)
第四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利和对特定犯罪的告知义务)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八条 (证据的概念、种类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的分担)
第五十条 (收集证据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法律文书必须忠于事实真象)
第五十二条 (证据的收集、调取,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转化、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与证据标准)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的界定与排除)
第五十五条 (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检察监督)
第五十六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
第五十七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的采信条件)
第六十条 (证人义务与证人资格)
第六十一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 (特殊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 (证人作证补助及待遇保障)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第六十六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条件)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和交纳)
第七十一条 (退保手续)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执行机关)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监视居住的监督方式)
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权与执行权)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条件)
第八十条 (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一条 (异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条 (公民扭送)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 (拘留后的处理)
第八十五条 (提请批准逮捕)
第八十六条 (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第八十七条 (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以及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
第九十条 (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一条 (逮捕执行程序)
第九十二条 (逮捕后的处理)
第九十三条 (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九十四条 (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第九十五条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第九十六条 (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九十七条 (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处理)
第九十八条 (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的侦查监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一百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与裁判)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其例外)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及其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一百零五条 (诉讼文书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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