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专题研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开始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劳动力市场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了巨大的变化。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出现,使得用工形式不再单一化,劳动关系的种类越来越多样化,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形式的出现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变化,从前在劳动力市场上罕见的雇佣关系,一下子丰富了起来,然而落后的劳动合同制度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要求,劳动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国务院198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及1986年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分别对合资企业、国营企业内出现的新形式的劳动关系予以规范,并逐步将劳动合同制度推广开来。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劳动合同制度成了法定的用工制度。劳动者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工种,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都需要遵循《劳动法》的规定,从前计划经济中雇佣关系发生纠纷至多只能用民法来调整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因而越来越多的人从私法的角度来认识劳动合同,毕竟从表面来看,劳动合同仍然要满足一般合同所应具有的要素,尤其是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自治。有学者开始强调劳动力的出让是由平等和自由的主体以合同的形式确认,从而使劳动关系契约化,实现劳动力市场机制,劳动合同应该属于私法性质的合同。也有学者从劳动关系的社会利益出发,分析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不平等地位,认为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有很大的差异,之所以有《劳动法》,就是要以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来保护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4.劳动合同应是一种兼具私法和公法性质的特殊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性质的说法有多种,并且在不同时期,不同学说占有不同的地位。但对各种学说进行对比,并且结合目前的社会经济关系,笔者认为,劳动合同很显然不是一般的合同,它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劳动合同应是一种兼具私法和公法性质的特殊合同。
劳动合同的私法性质体现在它仍然适用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也遵循合同的一般规律。劳动关系并没有脱离市场经济而独立存在,它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市场关系,因而劳动关系的产生依旧是双方合意而成,劳动关系的变更和解除一定程度上也要依双方的意思来进行,不再是像从前一样由国家统包统分。劳动合同中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独立的主体,主要以意思自治的方式产生、变更和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体现了自由经济的结果。只有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可能存在不平等现象时,国家公权力才予以干涉,劳动合同的私法性质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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