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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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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互联网法律:“互联网+”时代的法治探索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121290879
  • 作      者:
    卢卫主编
  • 出 版 社 :
    电子工业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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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诚如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卢麟先生所言:"一部好书的价值在于其可以突破空谈战略,而真正给出症结之所在和可能的解决方案。《互联网法律》就是这样一部面向问题的专著,翻开此书,你将找到属于这个时代的答案。"本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数十位互联网、法律界大腕联袂打造!高卢麟、俞思瑛、郭凯天、许坚、刘运利、王翔等专家诚恳荐读!阿里巴巴、腾讯、360、新浪、小米等知名互联网企业鼎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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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5月25日,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现任理事长为原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邬贺铨院士,现有会员800多家。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址设在北京市。协会自成立以来,围绕行业健康发展的需求,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着力搭建互联网行业交流合作平台,积极推进互联网应用与普及,持续致力于互联网公益事业,深入开展行业自律,形成了多渠道、多方位服务于会员、行业、网民和政府的业务格局,有效发挥了沟通政府和行业、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得到了各方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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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数十位知名学者、法律专家、资深律师、企业法律负责人联合编著《互联网+法律》一书,旨在"互联网+"时代,破解如何让法治为互联网发展保驾护航这一社会各界普遍关切的话题,通过积极探讨"互联网+"领域的前沿法律问题,及时展示"互联网+"法律的研究成果、优秀司法案例等相关内容,为积极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的互联网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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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一本好书的价值在于其可以突破空谈战略,而真正给出症结之所在和可能的解决方案。《互联网法律》就是这样一部面向问题的专著,翻开此书,你将找到属于这个时代的答案。

  ——高卢麟(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


  这是一个伟大且充满变革的时代,新技术及其应用开启了我们对未来世界的想象,法治所追求的价值正在这个时代重新演绎,互联网+法治所探索的正是我们内心自由、公平和正义的解决方案。未来已来!

  ——俞思瑛(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


  在互联网与各行各业融合创新的大势下,一个全新的产业生态环境正在形成,互联网+法治发展正逢时,并将引导我国互联网产业不断迈入健康的以法治网的轨道。

  ——郭凯天(腾讯高级副总裁、腾讯研究院院长) 


  本书是一本以"互联网+法治"为选题的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学术研究的空白。通过深入探讨互联网立法前沿、理论热点和实践问题,本书提出了许多创新性观点,必将有力推进中国互联网法治化进程。 

  ——许 坚(奇虎360公司副总裁)


  "互联网+"时代的有许多紧迫需求和重大挑战,要努力保障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使得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妥善处理传统产业监管制度与互联网产业监管的冲突,弥补互联网领域法治建设之不足。

  ——刘运利(新浪网董事长助理)

 

  本书是我国一大批富有创新精神和责任感的专家学者和业内专业人士对互联网法治的积极有益的探求。相信互联网在更合理完善的法治框架下,定会把我们的国家乃至人类社会带向一个更光明灿烂的未来!

  ——王 翔(小米公司高级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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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网络约车监管研究报告


蔡雄山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 首席研究员

徐  俊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 助理研究员

 美国怎么监管网络"专车"?

 美国对于打车软件的监管提供了很好的例子,如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创设了一种新的公司类型,称之为"交通网络公司"(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y,TNC),不允许拥有用于开展服务的车辆。在加州运行仅一个牌照;允许私家车接入,司机及车辆审核由TNC完成,TNC对于司机的年龄、驾照、培训情况、背景调查、驾驶记录、保险等都有特殊要求,对于中国"专车"监管应是很好的借鉴。1.美国出租车行业管理规范

75年来,美国出租车体系鲜有变化,被认为早已过时。不同的城市对于出租车的管理规范有所不同,但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规则。

1.1  市场准入(牌照)

每一座城市对于牌照数量都有配额限制。以纽约为例,公众买卖牌照是合法的,并且近来价格持续走高,已飙升到数十万美元。旧金山等城市的牌照市场价格被控制在25万美元左右,既保证司机有实力购买,又能够实现市政收支平衡。总体来说,出租车牌照在美国是非常昂贵的。

1.2  费率表与收费方法

每一辆出租车都被要求安装以公里计价的计量表,用于计算里程费用。具体的费率表与服务费是由每一个城市,或出租车公司所决定。一般而言,出租车司机可以获得总收入的1/3左右,不同的公司有所差别。出租车是由司机所有,还是租赁会影响其收入。如果司机是从公司租赁车辆,还需支付租赁费用。此外,公司还从收入中抽取一定的信用卡交易费 (credit card transaction fee)。现实中这一费用经常被过度收取,比如,实际的交易费只有2%,但是公司却要抽取10%之多。最后,政府还可能施加其他的特别税,比如公用事业税 (public utility tax)或者机场费等。

1.3  牌照获取资质

在大多数城市中,司机若想获取出租车牌照,必须获取受雇牌照(chauffeur's license),缴纳相关费用,提交行驶记录,完成培训课程,通过英语测试以及背景调查。此外,汽车必须已上保险,并且通过车检(inspection test)。

1.4  地理限制

这里的地理限制是指出租车可以将乘客送往某一特殊区域,但不能在该区域再搭载其他乘客。

2.美国Uber管理规范

Uber在美国取得如此成功,部分原因在于出租车管理规范过于严苛,导致司机和乘客都需要付出昂贵的成本。因此,当Uber开始兴起时,由于缺乏管理规范,在出租车公司、政府及Uber之间的很多问题随之而生。以下是对Uber管理规范体系的概述,其中一部分是已经存在的规范,还有一部分是管理规范可能发展的方向。这一管理体系借鉴了出租车管理的模式。

目前,美国联邦没有管理Uber等打车软件的规范,而是由各州或者城市负责制定管理规范。现行或潜在的规范主要有:

2.1  牌照

Uber和传统出租车在技术及其商业模式的不同导致一种全新公司的诞生,称之为"交通网络公司"(TNC),这一概念由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所创。所谓"交通网络公司",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将乘客与私家车司机联络起来提供交通服务的公司。因此,Uber作为加州的TNC,不适用出租车行业严苛准入标准,也无须承担高昂的成本。TNC只需要购买一种牌照,目前价值1000~10 000美元不等,且在同一许可下使用该APP的司机并没有数量限制。

2.2  价格

因为TNC的技术使得准入门槛很低,所以不太可能出现像出租车那样的垄断局面。目前,政府没有出台法定的TNC费率表,因此它们得以自由定价,充分竞争。但是,唯一的要求是提供明确的费率表。此外,它们还可以展开促销活动,实行"分时异价"(surge pricing),即在高峰期时提高价格。

2.3  安全

TNC对于司机的年龄、驾照、培训情况、背景调查、驾驶记录、保险等都有特殊要求。此外,每辆车享有100万美元的商业责任险,所有车辆都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并通过车检。

2.4  地域限制

美国有些城市限制Uber在机场接客,还有些城市要求支付机场费。那些没有为Uber专设公司类型的城市则彻底禁止Uber提供服务。

2.5  雇佣关系

Uber司机被认为是独立承包商,但可能实际上处于兼职人员和独立承包商之间。Uber可能需要向司机提供联邦和州的福利,但是这一领域目前发展尚不健全。

3.Uber相关法律问题

Uber带来的法律问题中,有些已经通过管理规定予以解决,但尚有一些没有得到较好的处理。

3.1  牌照

Uber曾多次收到停业警告信,指控其在没有得到牌照的情况下展开业务,但"交通网络公司"的创设催生了独立的牌照和管理规定,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

3.2  安全-司机背景调查及车检

在新规出台之前,很多出租车司机及政府主张Uber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一些州通过了管理规定,要求对Uber司机及车辆进行调查,如上文提到的加州模式。但是,这些调查是否如宣称的那样全面仍然存在疑问。2014年,洛杉矶和旧金山的地方检察官起诉了Uber,诉称Uber就司机背景调查的声明是误导性的。

3.3  机场载客许可

出租车公司起诉Uber,指控其未获得许可在机场载客,并使用一般乘客车道 (general passenger lanes),带来了交通拥堵。在亚特兰大、波士顿、洛杉矶及其他城市中,Uber司机都受到了类似的指控。因此,加州的旧金山机场等通过了TNC机场管理规定,要求TNC必须获得许可才能够在机场开展服务,并需要支付10万美金的许可费,以及按月缴纳的许可费(月许可费=每月前往或离开机场的次数×每次行程的费用3.85美元)。这一费用包括在乘客乘车费用之中。

3.4  计价器

2012年,马萨诸塞州标准部门向Uber发送了警告停业信,因为该州不认可基于GPS的应用是合格的计量设备,但该机构随后撤销了该决定,允许使用APP作为计价器。

3.5  行程日志

因为没有向纽约出租车与大型高级轿车委员会提交电子行程日志,纽约有5/6的Uber司机被叫停服务并罚款200美元。Uber纽约总经理称提交行程数据有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Uber的上诉被驳回,在上交了数据之后,Uber得以继续开展服务。

3.6  保险

在APP使用的不同时段是否属于承保范围存在争议。加州创设了如下的TNC特别险要求。

区间1:APP打开,等待匹配。

TNC需要为每人提供不低于50 000美元的伤亡基本险,为每一事故提供100 000美元的伤亡基本险,以及30 000美元的财产赔偿险。TNC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满足上述要求:①司机已购买TNC险;②如果司机没有购买TNC险或者已过期,TNC公司已购买该险;③上述二者的组合。

TNC公司还需为TNC及司机提供多于200 000美元/事故的保险。TNC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满足上述要求:①司机已购买TNC险,如果TNC证实司机的保险能够覆盖使用汽车提供TNC服务的费用;②TNC公司已购买该险;③上述二者的组合。如果TNC司机在区间1同时使用多个TNC APP,那么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分担相关成本,如果没有约定,则按比例分担。此外,在存在多重险种的情况下,各险种不会重叠。

当法案AB 2293生效后,委员会将要求所有的TNC公司为区间1内的司机提供最少10万美元的商业保险。

区间2:匹配成功,但乘客尚未上车(即司机正在前往接客的途中)。

区间3:乘客在车中尚未下车。

区间2和3:TNC公司必须提供100万美元的商业基本险。TNC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满足上述要求:①司机已购买TNC险,如果TNC证实司机的保险能够覆盖使用汽车提供TNC服务的费用;②TNC公司已购买该险;③上述二者的组合。

区间3:TNC公司还应在区间3内向未购买保险和保险额不足的司机提供100万美元的赔偿。TNC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满足上述要求:①司机已购买TNC险,如果TNC证实司机的保险能够覆盖使用汽车提供TNC服务的费用;②TNC公司已购买该险;③上述二者的组合。如果司机购买TNC险,并且其家属请求,该政策可以适用于任何区间。

3.7  反歧视

在加州,Uber正面临一起关于歧视盲人的诉讼,因为Uber不允许乘客携导盲犬上车。Uber辩称司机已经被告知要遵守所有的法律,包括《残疾法案》。

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也曾指示Uber,如果其拒绝提供行程数据(如行程时间、载客地点等)将撤销牌照。因为这些信息可能会揭示可能的歧视特定社区的人或者残疾人的情形,而在美国这种做法是不被允许的。

3.8  税收

向TNC公司及司机征税是一个已经提出但尚未提供解决方案的问题。Uber采用了类似Apple等其他科技公司的避税策略,即形成一个有限合伙和控股公司的国际网络。Uber还向司机提供缴税指引。目前,由于Uber将司机视为独立承包商而不是员工,因此司机所承担的税负较重。一般而言,公司都需为司机支付一半的社保和医疗费用,但Uber无须缴纳。

3.9  是正式员工还是独立承包商?

加州劳工委员会近日认定Uber司机是公司员工,而不是独立的承包商。因此,Uber被要求承担超过4000美金的职工费用,包括过路费、停车费、法律咨询或诉讼费以及邮费等。值得一提的是,该委员会的决定并没有法律强制力,且只适用于单个员工。Uber主张自己是一家科技公司,只提供软件服务,将司机与乘客联系起来,而没有雇用员工。该案还将上诉,如果法院支持原判,Uber或将开始承担司机的相关费用,并向司机提供联邦或州的福利。这一改变可能会摧毁Uber的商业模式,即抽取司机收入的20%。或许一种全新的类型 "非独立承包商"(dependent contractor)在未来会出现,届时Uber司机将享有自己的独有权利。

3.10  启示与建议

据媒体报道,交通部正在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计划通过牌照管理,赋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合法地位。但是其中规定: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需获得审批资质,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进行审核;禁止私家车接入;司机及车辆同样需要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交通部门审核;将网络约车平台数据库与监管机构平台对接;禁止赢利性拼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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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01辑  立法思考

01 互联网法律的国际经验  |周汉华|  002

02 互联网时代的中国电子商务立法  |薛  军|  016

03 我国网络安全规制的治理思维与架构  |龙卫球  赵精武|  025

04 网络法基本问题之探讨  |张  楚|  046

05 网络信息技术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影响 |肖建华  柴芳墨| 064

06 互联网反竞争行为之竞争法解决 路径分析  |刘继峰|  079

07 论互联网金融法治路径  |李爱君|  095

08 "互联网+"对民法典编撰的影响  |朱  巍|  102

09 网络安全审查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许长帅|  121


第02辑  理论研究

01 开源软件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李美燕  石现升|  132

02 网购合同诉讼管辖权问题研究  |肖建国|  196

03 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王  迁|  207

04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法治方向研究|王  淇| 219

05 "互联网+"时代的互联网法治创新  |李海英|  232

06 从互联网平台信息中介的属性出发探索治理新路径  |康彦荣|  240

07 "互联网+"下的社交媒体网规研究  |谷海燕  王 磊|  251

08 大数据应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考虑  |陈际红|  263


第03辑  问题争鸣

01 网络广告欺诈性点击的规制  |吴汉洪  董笃笃|  274

02 互联网交易中消费者撤回权问题与对策  |王洪亮  常  悦|  284

03 我国互联网领域的竞争问题及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李慧颖|  299

04 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林子英|  307

05 Robots协议在互联网搜索中的竞争分析  |王俊林|  323

06 论利用外挂制造、销售游戏币的行为性质  |袁  博|  332

07 网络安全中的电子数据相关问题研究|石现升  苗  权  陆希玉| 338

08 网络云盘版权侵权问题及规制对策  |司  晓  刘政操|  352

09 互联网专利界定和审查建议 |王  澍  刘庆峰  李  睿  黄  晶|359

10 互联网机顶盒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不同主体的侵权责任认定  |刘  振| 370

11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属性及 商业利用原则探析  |王 磊|  377

12 快播案的法律分析  |胡  钢|  389

13 "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徐  敏  王 琪|  394

 

第04辑  调研报告

01 欧美跨境数据转移法律博弈之考察  |张金平  张  平|  408

02 涉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调研报告  |李  颖  陈  敏|  455

03 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文字作品 著作权保护问题调研报告 |魏  嘉| 470

04 网络约车监管研究报告  |蔡雄山  徐  俊|  488

05 涉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的调研报告  |李  颖  姜琨琨|  517

06 中国互联网版权新型问题调研报告 |司  晓  张钦坤  田小军|  540


第05辑  法治漫谈

01 以法治为互联网创新护航  |卢  卫|  562

02 我国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回顾与展望  |蒋志培|  566

03 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契机  |蔡维德  赵精武|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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