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犯罪预防》:
这项措施引发两项预防机制,足以使大部分人避免超车:规范制约,让大家意识到在这里超车是错误的、愚蠢的。这样的预防是基于人们对处罚的恐惧,会对大部分司机有效。但是,仍有少数司机不管不顾,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车道间构筑物理屏障,使超车行为变为不可能。这就是剥夺能力的机制,即去除某人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第一道禁止越线的“防线”是精神机制,第二道是物理机制。在这里,物理机制对于预防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可能更有效,当然,这种在道路上设置隔离栏的做法远比立个牌子以及在柏油路上画实线要贵得多。社会(精神)机制不是机械的,不是每次都会产生预期的效果,其产生作用的程度通常是不确定的。因此,它们往往需要辅之以更多的“屏障”以确保产生所期望的效果。
乔恩·埃尔斯特有关社会机制理论的一个主要观点就是:一个行为(如犯罪预防措施)经常会同时激发若干社会机制,而这些社会机制可能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①这就导致预测最后结果极为困难。相关因素与个人性情会导致某种能产生更强烈效果的机制,因此最终的结果难以预料。②埃尔斯特还指出,个体主观愿望也是一种常见的社会机制:人们通常会基于自身的价值观和喜好而形成有关手段与结果之间关系的顽固认识,即便是有充分的理论和经验来质疑此种简单关系也无济于事。这种现象在犯罪预防领域同样存在,一些抑制犯罪的认识往往是极有影响但又是很简单化的:“更多的青年俱乐部有助于减少青少年犯罪!”“严惩可以减少暴力犯罪!”要判断此类措施在多大程度上能达到其期望的目标以及为什么效果不佳是非常困难的。另一种情形则是,某些政策往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旨在抑制恐怖主义,而是服务于“政治姿态”:表明对同盟的支持、对国际条约或义务的遵守或者是为了打动选民。①机制理论可以让我们以批判的视角系统地思考种种措施和政策:某种措施会激发某种能抑制恐怖主义问题的机制吗?或者,它实质上是为了产生某种与所谓当前急需应对的“官方事物”毫无关联的某种结果吗?
埃尔斯特的观点是,机制通常是成对或组合运行的,但却会向相反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延伸其理论,某个行为同样可以激发不同的机制,而这些机制会朝一个方向发展因而彼此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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