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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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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治的界限:越法裁判的伦理:the ethics of lawless judging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0231808
  • 作      者:
    (美)杰弗里·布兰德(Jeffrey Brand)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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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质疑了一个通常人们并不怀疑的观点——法官必须依法裁判,指出在特定的情况下应该允许法官有一定的偏离,而非严格依照法律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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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美]杰弗里•布兰德,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教授,主要从事公共管理学研究,专注于跨学科的管理学与经济学、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发表了大量的论文。
译者简介
娄曲亢:女,河南通许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自然法,已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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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官们有时听审这样的案件,其中他们如实理解的法律规定了他们认为在道德上令人反感的结果。尽管如此,大多数人认为,至少在合理、公正的法律体系中,法官有一种伦理上的义务正确适用法律。这是大多数律师、法学学者以及普通公民的观点,但是,出人意料的是,该观点的论证却很少受到哲学家的关注。
布兰德•杰弗里(Jeffrey Brand)将伦理理论与对案例法的讨论相结合,质疑支持传统观点的诸论据,包括来自法官宣誓维护法律这一事实的论据、我们服从法律之义务的论据等。之后,基于法治促进善的种种方式,他形成一种另类观点。即使受道德驱使,法官过度越法的模式也能够破坏法治。布兰德研究了个体法官对参与破坏性的越法审判的模式在道德上负责任的条件。这些论证建立在集体意图的新近理论之上,并预设一个中立于行动者的框架,而非为许多道德哲学家所支持的关联于行动者的框架。布兰德公然反对传统观点,主张法官们不总是在道德上有义务正确适用法律。尽管他们有义务不参与过度的司法越法的模式,但是,如果法治在其他方面运行良好,那么,为避免不正义的结果,对法律的个别背离极少是一个道德错误。
《合法性的限度》会引起哲学家、法学学者、律师以及任何关心裁判伦理之人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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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文版序言
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出版《法治的界限———越法裁判的伦理》的中译本,此书于2010年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在英国首次出版,那时使用的还是我原来的姓,“Brand-Ballard”。本书是一部哲学作品。它的贡献主要是概念性的。因此,它应该把握了英语世界以外的读者兴趣,尽管事实是,它使用的例子、说明和引文都来自美国的法律体系。
本书并不倡导对法律作出特定的改变,或为特定的司法判决在法律上或道德上的正确性辩护。其对策不是政策建议或法律改革的建议。然而,从哲学伦理学的角度来看,本书对评估法院专业化的判决制作实践的任何人有规范性意义。这可能包括评价他们自己的判决行为以及试图作出在道德上可辩护裁决的法院的法官。
熟悉英语世界法律体系的读者会意识到,本书并不代表有关裁判的主流法律思考。例如,在美国,共同的信念是,法官应当忠实地适用法律,至少如果受到质疑的法律不是非常不公正的话。当讨论一份他们不认同的司法判决时,大多数的美国律师会很容易指责法官犯了法律错误,言外之意是,她那样做是不正当的。本书提醒我们,在作出如此关键的结论之前要保持谨慎。
然而,本书并不表明,法官们在道德上被允许完全忽视法律,或主要基于他们自己的道德信念、价值观、政治确信或政策偏好裁决案件。事实上,本书主张,好似法律不存在或不重要那样作出判决甚至比盲目遵从法律更糟糕。对盲从和完全无视这两种极端立场,有许多引人关注且合理的替代方案。本书为一种特定的替代方案辩护,但它的主要目标是,确证合理的替代方案存在,以及引发对它们相对优势的讨论。
本书的论证和结论假定:存在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和维护英语世界称之为“法治”的成熟传统,这包括一个广泛的社会共识,即任何公职人员和政党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本书还假定,但不是论证,个人有重要的道德权利,包括对抗其他个人和一切政府的普遍人权。它假定,但不是论证,法律的目的不只是维持秩序、巩固政府或任何政党的权力。
…… ……
杰弗里•布兰德
2015年5月6日于美国华盛顿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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