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导论 以中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例》:
从法学的角度看,居委会的合法性直接来源于中国的根本法,这是许多非政府甚至是政府组织所不具备的。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宪法关于居委会的规定,进一步确定了居委会的法律地位,对居委会的性质、功能、结构和其他方面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依照自治和促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和文明的原则,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加强居委会的建设。该法明确规定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2条)。也就是说,居委会不是政府的一部分。
除了它的显著法律地位外,居委会还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古老的基层组织之一。尽管居委会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次政治运动中遭受了许多挫折,但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还是得到了延续,并且在改革开放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笔者在第一章介绍了快速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给城市治理带来的巨大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9年审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时间上来讲,恰巧是中国改革后第一个较大的矛盾爆发期。将居委会建设作为城市基层治理的重点,这一决策是基于居委会在城市社区所处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目前中国城市的政府管理体制一般分为三层:市政府、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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