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邀请办案经验丰富,同时对合同案件有专门研究的知名律师,归纳总结长期办案经验进行,提炼出办理合同案件的策略与技巧,透彻分析典型案例,对办案的思路、证据的准备、法律的适用、疑难问题的处理等进行全面的业务指导,为读者了解和掌握合同案件办理的思路和方法提供实操性的指导。
第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自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融资租赁制度以来,融资租赁在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促进农业经济的规模化、推动航运业发展以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融资租赁已逐渐成为与实体经济联系较为密切的金融交易形式。特别是近年以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呈持续高速发展态势。截止至2014年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共2015家,比上年年底增加959家,增幅为88.3%。在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和纠纷数量也呈持续高速增长态势。据统计,2008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为860件,2009年为1677件,2012年为4591件,2013年已达到8530件[1]。司法实务中,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构成及效力、租赁物的范围、承租人欠租问题、租赁物价值确定问题、租赁物质量瑕疵问题等方面存在争议较多。本章节将通过真实案例,结合《合同法》和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阐述。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的购买,再以收取租金的方式,将租赁物长期租给承租人使用,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按照约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退回租赁物的交易模式。所谓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37条之规定,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为《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名合同,是一种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新型独立合同。
《合同法》从权利义务角度对融资租赁这一新型独立的有名合同进行了规定,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如下特殊特征:
1.三方合同主体并由两个合同构成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特定出卖人购买特定租赁物。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对租赁物的占有与使用权。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紧密联系,相互影响,融资租赁是出租人(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融资租赁则无买卖合同的缔结;买卖合同是出租人(买受人)获得租赁物的手段,无买卖合同则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不能[2]。这一特征在一定意义上打破了传统民商法律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2.租赁物承担担保物权功能
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这是出租人通过融物方式提供资金融通的必然结果,但这种所有权受到限制,仅是收取租赁物的物权保障。出租人仅享有法律名义上的所有权。同时,由于出租人负有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即使出租人对外转让租赁物,即便实际转让的只是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受让方仍不能据此取得实质意义上的完整所有权,亦不能据此请求解除或变更融资租赁合同。对此《合同法》第245条、《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8条均有明确规定。这亦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具体运用。
3.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免责
通常情况下,在传统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应当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由于出卖人和租赁物均由承租人选定,出租人仅提供融资服务,购买特定租赁物亦是满足承租人的使用需要。所以,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这是由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决定的。这亦是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的租赁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当然,出租人对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也有例外。根据《合同法》第244条的规定,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租人不免责。同时,《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9条对于《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的出租人不免责情形作了进一步明晰,具体列举了三种法定情形作为判断标准:(一)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起决定作用的;(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的意愿选定出卖人或租赁物的;(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应当注意的是,出租人利用自身对特定行业的精通,单纯地提供多家出卖人名录、设备名录等选购信息,但并未对相关信息进行筛选,并不构成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同时,如果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进而发生纠纷时,并不适用上述规定处理,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由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出租人为避免纠纷,规避自身对租赁物疵瑕担保责任,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一般都会注明:承租人完全根据自己的技能和判断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出租人仅为此次融资租赁交易提供相关融资服务,所提供的材料、信息及相关建议仅供承租人参考,并不代表对承租人的选择起到了任何决定作用。
4.中途不可解约
由于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性、周期长、利益重大、交易复杂等特点,若允许出租人或承租人中途解约,势必会造成合同相对方极大的损失。所以,虽然我国《合同法》对中途不可解约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中途不可解约问题一般都以特殊条款方式规定在具体融资租赁合同中。需要说明的是,中途不可解约并非意味着融资租赁合同不适用解除制度。在出现约定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应允许当事人基于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归于消灭[3]。
二、几种特殊的融资租赁合同形式
实务中,为了满足日益复杂的商业需要,交易双方往往会选择不同的交易形式。例如,根据2013年商务部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之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1.售后回租
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2条之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取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之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根据中国银监会2014年3月13日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5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2.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厂商与厂商租赁公司、银行结成战略合作,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为购买其产品的客户进行融资,并进行后续设备资产管理的营销模式[4]。厂商租赁这种特殊模式意味着,承租人在选择厂商租赁公司后亦选择了特定的出卖人(厂商),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如此,如果出租人未在承租人选择租赁物中起决定性作用,则出租人依旧对租赁物的瑕疵免责。这一点在《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9条第1款中亦有体现。
3.委托租赁
委托融资租赁,是指委托人没有融资租赁经营权而委托有经营权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租赁,委托人实际获得融资租赁本息及投资收益,受托人收取手续费的融资租赁。[5]此种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优势在于可以利用政府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优惠政策获取更大利润。
4.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指由出租人直接或联合若干其他投资者,只出资租赁物全部购置款项的20%~40%,并以此出资为财务杠杆,来带动其他债权人对该租赁项目其余60%~80%的款项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或其他方式的融资的租赁交易安排。此种融资租赁交易形式适合需要大额资金、使用期限长的高度资本密集型的长期租赁项目[6]。如飞机、海上石油钻井平台、输油管道、航天系统等的租赁。
5.转租赁
转租赁,是指融租人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进融租物,再将该融租物转租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此种交易形式非常适合具有国际融资租赁交易性质的租赁[7]。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如前所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核心本质在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通过租赁方式以租赁物为中介来实现资金的融通,即以融物实现融资。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也均是围绕着租金支付、租赁期限、租赁物规格、质量、运输、风险负担、交付及验收、使用、维修及费用、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及追偿等而产生。作为律师,在办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判断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其次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确定双方的争议焦点(如究竟是承租人欠租纠纷,还是质量索赔纠纷),然后再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裁判规则来审查证据材料,并进一步论证己方诉请的可支持程度及诉讼风险。在实践当中,较为复杂且频发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效力的问题、承租人欠租问题、租赁物价值确定问题、租赁物质量瑕疵问题等。下面结合律师操作实务逐一进行分析:
一、关于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效力的分析思路及要点
在实务办案中,对于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根据合同名称来认定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关系,应当根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租赁物的性质、价值、租金构成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租赁物的界定和限制并无明确规定,但融资租赁行业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对租赁物作了一定的限制,概括来说主要以工程机械、动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某些固定资产为主。实务中,通说认为,对于一些特殊的标的物如企业厂房、商业地产、采取过户方式保障其担保功能的商品房等不动产亦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但是,对于以在建住宅商品房项目、未采取过户方式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收费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单纯的无形资产(如软件、技术)等作为标的物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倾向于均不认定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实务中,为防止交易中仅有融资之名,却无融物之实,出租人以融资租赁之名进行变相借贷,如将价值1万元的设备估价为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标的物,这种租赁物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背离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一般法律规则,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需要结合租赁物的价值来判断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3.租金因素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传统租赁合同的重要特征,亦是租赁公司确定营利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租金构成不仅包括租赁物的购买价格,还包括出租人的资金成本、必要费用和合理利润。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包括利差、手续费、租前息、出卖人的回扣等。如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显著低于抑或显著高于前述租金构成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其约定的租金不能真正体现租赁物的价值,实际上也是以融资租赁合同为掩盖的借贷合同,不应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实务中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名合同,对于认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除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则进行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资质审查
虽然我国合同法及前述司法解释均未对出租人经营资格进行强制性规定。但通说认为,融资租赁具有出租人以融物方式进行融资的特点,其实质涉及国家对金融秩序的监管。因此,出租人应当取得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批资格后方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例如,陈某某与陈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118号案件]中,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某与陈某某之间发生的租赁50台华菱重卡的关系是融资租赁性的法律关系,《承包合作协议》实为融资租赁合同,但陈某某作为自然人,并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资格,故涉案合同无效。目前我国从事融资租赁的机构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由银监会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批准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即具有“金融租赁”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第二类为商务部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租赁公司、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第三类为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所批准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一般实务中,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范围,可以以工商登记记载事项作为审查标准。
2.意思表示审查
意思表示真实是判断任何类型合同有效的标准之一。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是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以出卖人向出租人开具虚假发票或承租人未收到租赁物而向出租人开具虚假的租赁物受领证,进而骗取出租人资金等情形。对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对此类票据、证件进行重点审查。
3.合同目的审查
任何合同的签订都会有其特定的目的,有可能是为了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违反企业间不得为相互借贷的禁止性规定,订立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间借贷的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例如,在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191号]案,就并无真实的租赁物买卖。造船公司在接受金融租赁公司支付的3080万元设备款的当日向金融租赁公司支付1080万元,而剩余2000万元并不足以购买合同约定的设备。造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副总均明确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2000万元,造船公司账册将该2000万元记载为“长期借款”,在生产周转中使用。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附表“租赁保证金”注明“无”,故该1080万元亦不属于造船公司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而提供的保证金。金融租赁公司对此明知并接受了造船公司的还款,应当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资金的融通及分期偿还,而非融资租赁。签订委托购买租赁物的协议,系为金融租赁公司直接将融资款交付造船公司而考虑,且协议项下的发票、提单等整套交易单据及租赁物件验收证明亦均未实际产生和交付。《融资租赁合同》实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由于超越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亦有违现行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其为无效合同。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审查租赁物是否实际存在、租赁物的买卖行为是否真实存在、租赁物的价值与租金构成是否存在对应关系等事实,以探究当事人有无通过融物而实现融资的真实目的。
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还应当注意,对于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不再适用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处理规则,而应适用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
上 篇 一般合同纠纷办案策略与技巧
第一章 合同纠纷概述 /
第一节 合同和合同纠纷概述 /
第二节 对合同纠纷基本裁判思维的宏观把握 /
一、合同自由,有限干预 /
二、促进交易,规范秩序 /
三、诚实信用,公平有偿 /
第三节 律师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思路和方法 /
一、充分尊重并适用合同约定 /
二、准确把握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支持和限制 /
三、全面收集、分析司法裁判精神并灵活运用 /
第二章 合同效力纠纷 /
第一节 可撤销合同纠纷 /
一、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二、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三、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张某诉沃德(天津)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第二节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一、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二、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三、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中纺粮油(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汇丰源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第三章 合同履行纠纷 /
第一节 合同履行抗辩权纠纷 /
一、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二、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三、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青岛世展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万顺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第二节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 /
一、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二、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三、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
第三节 合同解除纠纷 /
一、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二、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三、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
第四章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 /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性的审查思路及要点 /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审查思路及要点 /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的审查思路及要点 /
四、债务人的债权是否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审查思路及要点 /
五、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其他实务要点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
案例:武侯国土局与招商局公司、成都港招公司、海南民丰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
第五章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构成要件 /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构成要件 /
三、债权人撤销权案件的办案关键点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与上海福岷围垦疏浚有限公司、龙湾港集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湾港疏浚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案 /
案例:王某凤与北京伟士特开发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草桥实业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
第六章 合同责任纠纷 /
第一节 违约损害赔偿纠纷 /
一、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二、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三、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
第二节 违约金责任纠纷 /
一、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二、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三、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广东国邦投资公司与封开县金装河生黄金开采有限公司、聂某生合同纠纷上诉案 /
第三节 定金责任纠纷 /
一、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二、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三、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部代销合同纠纷案 /
第四节 多种合同责任交叉纠纷 /
一、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二、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三、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谢某星、赖美某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第七章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及特征 /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对于案件纠纷性质的审查判断 /
二、对合同双方缔约过失行为进行逐一分析 /
三、合理提出赔偿请求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陕西咸阳星云机械有限公司与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上诉案 /
下 篇 常见类型合同纠纷办案策略与技巧
第一章 买卖合同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二、民事案由解析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二、特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中国航油集团宁夏石油有限公司与宁夏兰星石油销售(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例:南通飞雅特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兴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第二章 承揽合同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二、承揽合同的主要类型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办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着手点 /
二、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重点及难点问题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陕西西安俊宏机械成套设备公司诉陕西重业机械制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
案例:浙江省德清县上武汽车修理厂诉董某损害赔偿纠纷案 /
第三章 租赁合同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二、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以租赁物的适租性为核心全面考量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
二、将租赁期限作为重点因素厘清权利义务关系 /
三、从租金支付情况审查租赁合同履行情况 /
四、从解除事由入手分析判断租赁合同解除后果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韩某某与天津市海林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宏贯投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
案例: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中川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
第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二、几种特殊的融资租赁合同形式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关于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效力的分析思路及要点 /
二、关于售后回租问题的分析思路及要点 /
三、关于承租人逾期付租问题的分析思路及要点 /
四、关于租赁物质量瑕疵问题的分析思路及要点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国泰租赁有限公司诉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鑫海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 /
案例:段某、金某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租赁控股有限公司及四川新兴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第五章 赠与合同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二、赠与合同的分类 /
三、民事案由解析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纠纷的办案思路及要点 /
二、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纠纷的办案思路及要点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惠某与侯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
案例: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
第六章 委托合同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二、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 /
三、间接代理制度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处理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委托合同关系的思路及要点 /
二、处理受托人违反约定义务纠纷的思路及要点 /
三、处理委托人违反约定义务纠纷的思路及要点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毕某某与何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
案例:上海精稳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宁夏国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 /
第七章 运输合同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主要特点 /
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成因分析 /
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和法律关系确定的思路及要点 /
二、承运人免除或者限制其赔偿责任条款的效力认定的思路及要点 /
三、货物毁损、灭失的价值认定的思路和要点 /
四、行使留置权的要点和程序要求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上海斐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好通速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
案例:深圳市东方希嘉物流有限公司诉袁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
第八章 保管合同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二、保管人与寄存人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关于保管合同成立认定的思路及要点 /
二、违反保管合同义务的责任 /
三、保管合同的特殊诉讼时效 /
四、保管合同纠纷案件证据准备要点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李某某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 /
案例:重庆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寿运输分公司诉陈某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
第九章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与特征 /
二、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关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认定的思路及要点 /
二、关于特许经营合同效力认定的思路及要点 /
三、关于特许经营费用纠纷的处理思路及要点 /
四、关于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认定的思路及要点 /
五、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处理思路及要点 /
六、关于特许经营损失认定的思路及要点 /
七、关于特许经营欺诈行为认定的思路及要点 /
八、关于特许经营中对外民事责任认定的思路及要点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避风塘公司与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关于计量方式问题分析思路及要点 /
二、关于检定、维修义务的分析思路及要点 /
三、关于质量瑕疵问题的分析思路及要点 /
四、关于中断供应问题的分析思路及要点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高尔夫(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吴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
案例: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
第十一章 借款合同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民间借贷事实认定的思路及要点 /
二、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的思路及要点 /
三、民间借贷合同利率纠纷的处理思路及要点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
案例:原告赵某诉被告项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
第十二章 保证合同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一般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纠纷及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纠纷的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天津市津热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
案例:大连建筑构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第十三章 抵押合同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抵押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二、抵押合同的分类 /
三、抵押合同案由的确定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关于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分析思路及要点 /
二、关于房地分别抵押并登记案件代理思路及要点 /
三、关于抵押权善意取得纠纷的代理思路及要点 /
四、关于法定抵押权纠纷案件的代理思路及要点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贵州百花药业有限公司诉遵义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例:杨某诉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
第十四章 质押合同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质押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二、质押合同的分类 /
三、质押合同纠纷案由的确定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质押合同失效与质权设定的认定思路及要点 /
二、动产质押纠纷案件的代理思路及要点 /
三、关于权利质押纠纷案件代理思路及要点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黑龙江长兴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
案例:上诉人牛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质押合同纠纷案 /
第十五章 居间合同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认定居间人是否履行了居间义务的思路及要点 /
二、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的思路及要点 /
三、居间中的“跳单行为”引发案件的代理思路与要点 /
四、居间报酬的给付问题引发诉讼的代理思路与要点 /
五、居间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认定思路与要点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
案例:南京瑞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西电帕威尔电气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
第十六章 悬赏广告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确定悬赏广告纠纷中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
二、确定行为人是否有报酬请求权的思路与要点 /
三、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报酬请求权的认定思路与要点 /
四、因悬赏广告的撤回而引发纠纷的代理思路与要点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李某诉朱某某、李某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
案例:孙甲与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等悬赏广告纠纷案 /
第十七章 旅游合同纠纷 /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
一、旅游纠纷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的分析思路及要点 /
二、旅游纠纷中主张侵权责任的代理思路与要点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
案例: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闫某某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
案例:陈甲、徐某某、陈乙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
附 录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