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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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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文化传媒法治建构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182086
  • 作      者:
    陈根发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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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根发,男,1964年4月出生于浙江省嘉兴市,汉族。1985年7月毕业于南京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到原国家核工业部干部司工作。1987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双学士班。1989年1月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1年4月赴日本留学,1994年3月获北海道大学民事法硕士学位。2004年7月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博士学位。曾在日本、美国从事律师研修工作和访学数年。曾任司法部华联律师事务所国际部主任,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2004年10月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现任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传媒法与信息法室副主任。出版有《论日本法的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宽容的法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等著作,发表论文五十余篇。主要研究领域为传媒法、法理学、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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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考察了我国的文化传媒法体系与文化传媒法学、文化传媒侵权犯罪的理论与实践、网络法的理论与实践、广播电影电视法的理论与实践等现状,为建构我国文化传媒法治建言献策。本书认为,虽然我国的文化传媒法领域中法律数量少,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多,但是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中国特色的“文化传媒法”体系,并体现出较强的灵活性和先进性。在建构我国文化传媒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应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是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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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文化传媒法治建构研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立法法》《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文化传媒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文化传媒法的渊源。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2002年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9年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0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通过、1997年修正、2009年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0年通过、1993年修正、2005年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1994年通过、1998年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8年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6年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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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导论
(一)传媒法学的多样性
(二)本报告的主要观点

二 文化传媒法体系与文化传媒法学
(一)我国文化传媒法的渊源
(二)我国的文化传媒法体系
(三)从“传媒法”“传播法”到“文化传媒法”
(四)中外文化传媒法学比较论

三 文化传媒侵权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一)文化传媒侵权与犯罪的法律规定
(二)文化传媒侵权的民事责任与宽容
(四)文化传媒犯罪的特点与问题

四 我国网络法的理论与实践
(一)网络的自由与规制
(二)网络与反腐败
(三)微博的维权、增权与侵权
(四)网络与表达自由
(五)网络侵权与“避风港原则”
(六)网络犯罪的特点与治理
(七)网络的立法与司法问题

五 我国广播电影电视法的理论与实践
(一)广播电影电视法的渊源和体系
(二)广播电影电视的经营和制作许可
(三)广播电影电视的内容审查
(四)我国广播电影电视分级制度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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