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媒法治建构研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立法法》《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文化传媒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文化传媒法的渊源。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2002年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9年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0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通过、1997年修正、2009年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0年通过、1993年修正、2005年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1994年通过、1998年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8年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6年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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