络德睦(Teemu Ruskola),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学教授,斯坦福大学东亚研究专业学士(1990)、硕士(1999),耶鲁大学法律博士(1995)。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比较法、国际法、国际法史以及法律与性别等,为当今世界比较法学经典教科书《施莱辛格论比较法》(Schlesinger’s Comparative Law, 7th, 2009)一书的三大主编之一。除本书外,即将问世的著作是《中国在现代国际法演变及形成过程中的角色》(China, For Example: China in 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魏磊杰,河南项城人,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荷兰蒂尔堡大学(2009-2010)、比利时根特大学(2015-2016)访问学者。研究兴趣为转型中国的政治与法律、比较法律文化。迄今在法学、政治学刊物上发表论/译文约35篇,出版译著10部,其中代表作品5部:《新的欧洲法律文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转型时期的法律变革与法律文化:后苏联国家法律移植的审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比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复仇与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版)以及《法窗夜话》(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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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之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为了比较各国法律秩序,不妨描绘一幅连续变幻的光谱图,把中国与美国分别置于两端。然而,这本书解构了关于中国的“无法律、非主体”意识形态框架,试图以数百年一见的历史巨变为背景,描绘另类的法律世界地图。这种理论尝试很值得中国法学者高度重视和欣赏。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院长)
此书展现了法律殖民主义和法治社会的紧张关系:法律殖民主义阻断了中国法律知识自主生产能力的发育,造成了一个只有输入西方法律才能被填补的知识真空,西方法律就此取得一种先入为主的、没有竞争对手的优势,进而支配当地法律知识的生产,西方法律话语通过法学教育、立法和司法而不断被复制,愈发强大。由于脱离本地知识,法律成为一种外来漂浮物,一种边缘化的、封闭的话语系统,一名经常被用来衬托西方主角的“东方群众演员”。法律殖民主义对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的影响远未消失,在全球化时代,中国发展自身的法律知识自主生产能力更为紧迫。
——方流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络德睦所构建的法律东方主义话语体系不仅展现了“中国无法”从个别性认知固化为西方世界的一种意识形态的过程及原因,更主要揭示了这一命题何以从对中国历史境况的一种认识延伸为对中国现实以至未来的一种宿命性判断,以及何以从一种无涉价值的事实表述衍化为关及文明高下的歧视性偏见。尤为重要的是,它提示我们应避免使“中国无法”经由“外在化—客观化—主观化”的过程而成为当下中国社会集体无意识的自我认同。
——顾培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大学985平台首席科学家)
迄今为止,西方人研究中国的模式大体可概括为三种:以东方说中国、在西方论中国、由世界知中国。络德睦的《法律东方主义》当归第三种,是以世界主义文化胸怀研究中国法律的一部著作,较之此前诸多西方学者的叙事立论而言,令人耳目一新,颇领新锐。在他这里,地方性知识与世界性知识的关系得到了不囿于西方思维定式,具有全球视野和世界主义思考的阐发。
——米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首席顾问)
2013年底我在法兰克福访学阅读原著时,即被其有关美国驻华法院的论述所吸引。相信作者在现代性语境之下对于近代以来中国法的开创性研究,及对于“法律东方主义”的极具包容性和涵括性的阐析,必将会因中译本的出版而受到更广泛的关注。
——李秀清(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律学院院长)
本书将深刻反思和批判西方中心论的“东方主义”理论拓展运用到法律领域,辅之以中西法律史比较和中美近代法律接触等实证研究,从知识建构、比较法和近代史等诸多视角,省察当代的法律普适主义和特殊主义等重大问题,体现了深刻的理论洞见和现实关怀,并展现了中国与西方就“法律”问题进行实质性“对话”的可能性。
——王志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
通过详尽的理论阐释,本书试图论证:在美国手把手的教导下,中国逐渐形成了现代主权观念;由于这种主权观的产生机制是回应治外法权所带来的屈辱,所以它变得十分顽固和强韧,不仅促使中国最终废除了各西方国家在中国的司法权,还进一步排斥二战后国际法框架下中国主权所受到的限制;美国“帝国主义”的示范,使走上现代化道路的中国具有了“帝国主义”的气质,这是美国人始料未及的后果。虽然这些观点都有待商榷,但本书无疑有助于我们确立法律文化的主体意识,反思透过西方人视角来看待本国法律的“再东方化”立场,以平等且自主的心态来发展中国法学,并加入“去殖民化”后的全球法律对话。
——郑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和萨义德的经典著作《东方主义》一样,《法律东方主义》的真正研究对象并不是东方,而是西方眼中的东方,以及西方精英们的自我认知。该书为我们揭示了法律与法治在西方文明自我认知中的核心地位。恰恰因为它们如此重要,所以西方的政法精英们对其他法律体系必然充满偏见与刻意的误读,以维持自己的主观独特性。当下的“全球化”语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这些问题,但在普适性理论的光芒之下,东方主义的暗流依然左右着西方法律界的根本思维方式,和十八九世纪并无本质区别。这是比较法领域的重量级理论著作,不容错过。
——张泰苏(耶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律东方主义》一书,并非萨义德的“东方主义”理论在西方中国法研究领域中的一次简单套用,而是巧妙地结合了后殖民理论、话语分析和全球史视角深刻地揭示,法律东方主义的幽灵在欧美世界乃至全球范围的传播,不仅在法律观念层面建构了西方与东方之间的主客体关系,而且还被转变为法律制度而成为物质性实践,甚至还催生出一种受没有殖民者的殖民主义之支配的“自我东方化”。就此而言,该书之于中国法研究的重要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将类似于柯文当年那本《在中国发现历史》之于中国史研究的意义。
——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对于在非西方世界崛起的背景下尝试重构中国史和世界史叙事的学者来说,首先需要克服的还不是欧美经典的东方主义叙事,而是被我们自身的“现代化史观”内化的东方主义叙事。本书对于“法律东方主义”的论述有助于我们思考中国法治的主体性所在。
——章永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大法治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这部具有突破性的著作将中西之间法律关系的研究置于一个崭新且深入的基础之上。它值得任何一位细心的比较法学者认真关注。
——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耶鲁大学斯特林法学与政治学讲座教授)
在成为一项定则之前,作为为包括非常规引渡、无限期拘押、域外监狱以及无人机攻击等其他做法设定先例的一种反常的管辖权,治外法权乃是一种例外。作为论述临时性概念替代、施为性效应以及大规模法律拟制的一部史学著作,苦心孤诣写就的《法律东方主义》一书,以幽默然不失冷静的笔触,阐释了中国在现代性体制中所处的暧昧不明的位置。
——苏源熙(Haun Saussy)(芝加哥大学比较文学系校级教授)
这是一部关于法律东方主义的富有挑战性的著作,络德睦对这一议题的概念化与探究极具创意且精致非凡。此书对诸多学术领域贡献甚巨。一方面,正是这种历史分析将十九与二十世纪末世界历史的重要面向加以呈现;另一方面,虑及它谈到了法学与社会科学研究对于法律在当代中国所处之地位以及该国法律改革的兴趣,此书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
——艾明茹(Mae Ngai)(哥伦比亚大学历史系龙氏亚裔美国人研究讲座教授)
这是一本跨越时间、空间以及法域的书;络德睦在此书中完满展示了将细节描述与罕见的纵深探讨融为一体的学术观念。这无疑是一部精妙绝伦的著作。
——杜登教(Michael Dutton)(伦敦大学金史密斯学院政治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