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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气候变化视域下中国气象法的多维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30480088
  • 作      者:
    焦冶,凌萍萍,李家文著
  • 出 版 社 :
    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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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焦冶,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法学教授。曾在人民出版社出版专著《巾国看守所的源与流》,主编教材《气象法概论》,在《当代法学》、《法学杂志》、《江海学刊》和《江苏高教》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中国气象局、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等省部级课题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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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丛书:气候变化视域下中国气象法的多维研究》主要以气候变化为视角,针对我国目前气象法的现状,对气象法作了全新的定义,综合评述了我国气象法的产生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对气象法的立法原则、立法理念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景,从新的视角对我国气象法体系进行了设定;同时,重点对气象法的基础理论、气象法的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由于气象行为的行业性、行政性以及服务性较为突出,气象行政处罚、气象行政许可、公共气象服务以及气象法律监督在气象行为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另外,气象法涉及法律领域较广,气象法律责任的规制、气象对环境的影响等是必须单独研究的内容。《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丛书:气候变化视域下中国气象法的多维研究》内容全面,对气象法律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研究,通过《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丛书:气候变化视域下中国气象法的多维研究》的阐述,力图开拓我国学术界对气象法律问题研究的新境界。
  《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丛书:气候变化视域下中国气象法的多维研究》可供对气象法及其相关问题感兴趣的研究人员和高校师生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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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丛书:气候变化视域下中国气象法的多维研究》:
  二、气象法的本质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教授认为:“法的本质就是法(或法律)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公丕祥教授从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共同性、利益性与正义性方面分析了法的本质。
  首先,气象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气象法具有一定的行政调控性,因此,气象法具有公法的属性。我国《气象法》第三条规定: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气象法对于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依法统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开展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报,为防灾减灾和政府决策提供气象资料服务,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根据当地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及时主动地提供保障当地农牧渔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也应当依法按时播发与刊登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为人民群众了解气象预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气象法在主体上属于行政法,国家设立气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气象局。随着现代行政管理理念的变化,政府的职能开始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因此,气象法是行政法在气象事业管理过程中的具体化,具有公法性。
  其次,在一定条件下,气象服务是有偿的,气象法带有私法的属性。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曾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周克玉曾经就气象法草案的修改情况作过说明。他认为,气象服务应当以公益性的无偿服务为主,但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用户对气象服务的特殊需求,也为了给气象事业的改革创造一定的条件,气象法规定有偿服务是必要的。
  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气象法草案进行初步审议的过程中,专家对草案第四十条的规定持有不同意见。该草案第四十条是这样规定的:“气象台站和气象科研、教学单位可以从事气象有偿服务,从事气象有偿服务单位的资格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专家认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气象服务的需求范围不断扩大,单一的公益性气象服务已经不能满足对气象服务的特殊需求,应当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从事专业气象有偿服务,这种服务有利于气象事业的发展和弥补经费的不足。为此,法律委员会对气象法草案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第四十条修改为:“气象台站和其他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的单位,从事气象有偿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气象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指出:“以需求为导向,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发展方向,优化服务体系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发展气象服务。”可见,气象法也具有私法的性质。
  最后,气象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但又不完全隶属于其中的任何一个,其体现出社会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即以社会为本位。因此,气象法在本质上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在理论界,社会法是一门新兴的部门法,是相对于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物。由于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本身的局限性,20世纪以来,国家加强了对社会和经济各方面的宏观干预。在西方国家,出现了两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即社会法和经济法。它们具有如下共同特点。
  一是体现了社会本位的观念,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抑制强者、保护弱者来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社会、经济和政治秩序的稳定。
  二是两者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但又不完全排除个人的自主性和自由选择,或者说,既有权力因素,又有义务因素。这种干预不同于传统的行政干预,而是一种间接的宏观调控。
  三是都是在20世纪从民商法和行政法中分立出来并得到较大发展的法律部门,而且由于它们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规范国家适度干预行为的特殊作用,从而在社会生活和法律体系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
  四是确立的责任形式具有多重性或综合性,既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又有刑事责任。
  五是在司法持续方面,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某些实体法中规定的程序都可能被援引。
  这五个特点体现了社会法和经济法的内在联系,也是它们共同构成的一个部门法——社会法的内在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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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丛书序
绪论 气候变化视域的设定
第一节 全球气候变化的事实
第二节 气候变化给中国气象事业的发展带来的挑战
第三节 气候变化视角设定的必要性
第一章 气象法概述
第一节 气象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一、气象法的概念
二、气象法的本质
三、气象法的特征
第二节 气象法的历史沿革
一、远古时期人类气象活动与气象法的萌芽
二、奴隶社会时期的气象法
三、封建社会时期的气象法
四、民国时期的气象法
五、新中国的气象法

第二章 气象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效力
第一节 气象法的基本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国际化原则
三、行业化原则
四、经济性原则
第二节 气象法的效力
一、气象法对人的效力
二、气象法的空间效力
三、气象法的时间效力

第三章 气象法的价值和作用
第一节 气象法的价值
一、气象法的价值概念
二、气象法的价值属性
三、气象法的价值
第二节 气象法的作用
一、气象法的作用概述
二、气象法的作用

第四章 气象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气象法律关系概述
一、气象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气象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气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气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气象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气象法律关系的变更
三、气象法律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气象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公力救济
二、私力救济

第五章 气象立法
第一节 气象立法概述
一、气象立法的概念
二、气象立法程序
第二节 气象立法体系
一、气象立法体系的含义
二、气象立法体系的构成
第三节 气象立法技术
一、气象立法技术的含义
二、气象立法预测技术
三、气象立法表现技术
四、气象立法表述技术
第四节 我国气象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一、我国气象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二、我国气象立法的完善

第六章 现行气象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一、气象设施的建设概述
二、气象设施的建设
……
第七章 气象法种类一——气象基本法
第八章 气象法种类二——气象行业法
第九章 气象法种类三——气象执行法
第十章 气象法种类四——气象边缘法
第十一章 气象法种类五——气象保障法
第十二章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
第十三章 气象领域的相关国际规定现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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