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电影中的法律渊源
作为一名法学生,再观这部经典的法律电影佳作时,所领悟的不应只是主人公艾琳在逆境中的顽强精神,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专业问题自然也会产生自己的疑问与思考。笔者仅以以下数个例子,结合电影的内容与大家分享。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而故事的发生地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其在适用法律方面与我国大相径庭。在美国并没有通行全国的通行立法,法官一般以之前法院所做出的判例作为判决依据,当所涉及案件以前并未做出过判例时,法官可以依照法理做出新的判例。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其法律形式也具有其独特之处,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开始,其制定法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law)。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与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它们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与司法严格分开,司法裁判者不应该享有立法权。此种差别决定了英美等国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其不但拥有适用法律的权力同时还拥有制定法律的机会,这种情况在我国这种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果同样的案件发生在我国,法官仅能严格依照成文法办事,并且对法律的解释会受到严格限制,此种情况下法官对于案件的自由裁量将大大受到限制。在此对于法学界已经争论百年的制度再妄加评析显得毫无意义,但是就电影中所展示的第二个污染案例而言,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展示了独特的优势。但剑分双刃,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难免会导致权力被滥用。
二、左右庭审的力量——陪审团
制约过大的法官权力,应该凭借何种力量创设专项机构来监督法官对于法律的执行与适用?这或许是我们国家的选择。在这里美国的决策者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这也就引出了笔者想谈论的第二项中美法律制度中的不同,即陪审团制度在庭审中的运用。
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人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决定是否以该指控的罪名起诉嫌疑人。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运用法律判决。随后,陪审团权利载人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之后,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在陪审团组成人员上,逐渐对妇女和黑人开放,对性别和种族的排斥度降低。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12人间。最后,陪审团裁决原则上的变化。传统的陪审团裁决是全体一致通过原则,现在开始应用多数主义。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据统计,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世界每年由陪审团参与的总案件的900/0。尽管如此,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存在较多问题的。20世纪以来,美国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到1984年为止,保留大陪审团的只有20个州。并且,美国在小陪审团的运用上出现了辩诉交易的现象,陪审制度也常常被诟病影响了司法效率,以至于美国从理论上、实务上开始对陪审团制度的存废展开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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