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编介(从一大到十八大)》:
二、二大党章的特点
1922年7月党的二大讨论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作为党的第一部正式党章,它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同一大党纲相比,二大党章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在体例结构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一大纲领在体例上是笼统地把纲领和组织章程的内容逐项地作出规定,而二大党章则采用政治纲领和组织章程分开的办法,即在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和《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中规定了党的政治纲领、奋斗目标、党的性质等内容。党的二大《大会宣言》分析了当时中国社会受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压迫与统治的特点,宣布党在现今的奋斗,是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民主主义革命”,在民主主义革命中,要建立民主主义的联合战线,党的奋斗目标是“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这就是党的民主革命纲领,即党的最低纲领。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的彻底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关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问题,《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指出:我们共产党,不是“知识者所组织的马克思学会”,也不是“少数共产主义者离开群众之空想的革命团体”,“应当是无产阶级中最有革命精神的大群众组织起来为无产阶级之利益而奋斗的政党,为无产阶级做革命运动之急先锋”。而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则采取了分章的体例,共六章二十九条,分别对党员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党的组织系统及其构成、党的会议和活动方式、党的组织纪律、党的经费来源及使用等方面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从这个角度上看,党的二大党章属于单纯的组织章程类型。
2.在党章内容上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且程序性规定多于实体性规定
党章中除第五章“经费”一章之外,其他五章的大部分内容是程序性规定。在实体规定方面,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为党的最高机关,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规定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全体党员都必须服从;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和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政策,不得自定政策;突出强调和赋予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并且不是集中进行规定,而是分别在组织和会议两章中加以规定的。在“组织”一章中,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党的政策及其执行办法的职权;在“会议”一章里,主要规定在每年定期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必要时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可以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临时决定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的人数,党员加入一切政治党派,必须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特许;规定在农村、工厂、铁路、矿山、兵营、学校都应广泛地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党的小组,党的小组是“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凡党员皆必须加入”;党章规定党的组织系统是党的小组、地方支部、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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