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指的是特定双方达成的交换某项资产合理的协议价格。尽管交易各方没有关联、公平协商,资产没有必要在更大范围的市场上交易,所达成的价格可能反映涉及的交易方而非整个市场范围内的特定好处(或坏处)。这一类包括公允价值、特殊价值和合并价值。
第三类指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中规定的价值。
在资产评估实务中使用频率较高的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主要有:
1.在用价值。在用价值,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的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的贡献价值的估计数额。而并不考虑该资产的最佳用途或资产变现的情况。
2.投资价值。投资价值,是指资产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资产的投资价值与投资性资产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投资性资产价值,是指特定主体以投资获利为目的而持有的资产,在公开市场上按其最佳用途实现的市场价值。
3.清算价值。清算价值,是指资产处于清算、迫售或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所具有的价值。
4.残余价值。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
以上介绍的价值类型只是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中使用频率较高的部分,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还包括其他价值类型,例如特殊价值、合并价值等。
某些特定评估业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的约束,这些评估业务的评估结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等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并予以定义。
特定评估业务包括: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税收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保险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等。
资产评估师执行以税收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例如课税价值。课税价值,是指评估对象根据税法中规定的与征纳税收相关的价值定义所具有的价值。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课税对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资产评估师执行以保险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契约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例如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评估对象根据保险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价值定义所具有的价值。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保险标的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关于会计计量的基本概念和要求,恰当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涉及的主要计量属性及价值定义包括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在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等同于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会计准则涉及的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可以理解为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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