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时期采邑制度的演变》:
综合铭文来看,西周时期采邑之性质,似有如下几个方面:
①“采”指的是某一地域具有一定范围的土地,其上之河流、田地、城邑、人民、居所均属于采邑主所有,采邑主通过获取属民提供的生活来源或者享受属民通过服役提供的各种服务来达到维持家族统治之目的。
②不受地域限制。中方鼎、遣尊、遣卣以及静方鼎均是周昭王南征时兵器,封采之地并非在王畿地区,而闻尊铭文中师多父的采邑在周,因此采邑的封授并不为畿内畿外所羁绊。
③采既带有有军事之目的,亦有官禄之性质,显非后世所言为单纯食禄。遣尊、遣卣与中方鼎表明,采封授之初衷是为有功之臣论功行赏,但于战争后将臣服之地赐予功臣,则授采之目的恐怕亦有镇守门户之意,则采之性质带有一定军事目的。此则与分封之初衷“以蕃屏周”相合。
④因官因事获采。从采邑主身份来看,中、静为归顺之商人,受到周人重用,充当武官之职,师氏身份亦为武官。此种情况似与汉儒所说因官因事得采相印证。
⑤采邑封授具有等级性。地位高者如周公、召公者拥有采邑,而师多父为低级武官者亦有采邑,可见采邑封授具有等级性。
⑥采之邑田结构清晰。闻尊铭文显示,采与田相分隔,田依附于采,存于采之外,构成一整体,统称为“采”。从授采的内容看,将臣服之族纳入采邑体系中,也带有融合当地土著居民之目的。本铭所记为师氏策命家臣闻之词,师氏为采邑之主,从采之近田以及外臣仆来看,似是师氏派遣闻对采邑之田及劳动者进行管理。由此看出西周时期采邑的管理模式似是通过家臣来进行统治,采邑主并未直接参与。而闻也似乎充当采之最高行政长官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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