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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73873
  • 作      者:
    阚珂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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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配合慈善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慈善法的立法原意和各项规定,保证法律的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与慈善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书,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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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背景
  按照党的十八大及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增加了“共享发展成果”的内容。
  条文解读
  立法目的是制定法律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整部法律的核心和灵魂。按照本条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慈善事业
  慈善事业是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之上并以援助弱势群体和促进社会公益为已任的社会事业,是当代社会治理结构中十分有益的组成部分。我国民间的慈善活动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以慈善组织专业运作为特征的现代慈善事业在我国开始起步,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而蓬勃兴起,取得了显著成效。以慈善组织为代表的各类慈善力量迅速发展壮大,社会慈善意识明显增强,各类慈善活动积极踊跃,在灾害救助、贫困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残和其他公益事业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近20年来,我国慈善事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处于较快发展时期。截至2015年2月,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总数超过66万个,涉及扶贫济困、救灾救援、助学助医等多个领域。特别是基金会发展不断提速,数量已达4600多个,总资产超过1000亿元,年支出超过400亿元。慈善组织已经成为我国慈善事业的活跃力量。社会捐赠稳步增长。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1000亿元左右,发展潜力仍然巨大。经常开展慈善服务的志愿者达6500多万人,尤其在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和奥运会等大型公益活动中,志愿者成为解难事、办大事的重要支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对支持发展慈善事业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的积极作用,完善慈善法律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创新我国慈善事业制度。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各级政府对于慈善事业的政策支持也在不断加强。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慈善立法进程不断加快。进一步完善慈善法律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经过各方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相继制定了一些涉及慈善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合同法、信托法的有关内容涉及慈善活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在公益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等方面也作了规定。国务院还制定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一些地方还制定了慈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应当说,这些慈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的来讲,我国慈善事业与国家取得的经济发展成就和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要求相比,还相对滞后,无论是政策支持的力度、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还是慈善组织的资源动员能力及其发挥的社会功能,都十分有限。现行慈善法律规定还相当分散,缺乏整体性、统一性和系统性,与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随着慈善事业快速发展,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尚不健全、运作不尽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全社会慈善氛围还不够浓厚,等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从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将慈善法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来自人民,最直接地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慈善法草案,有利于广泛集中民智、凝聚共识,将中国共产党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主张和人民的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为慈善法的贯彻实施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弘扬慈善文化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而辉煌的慈善传统的国家。慈心善行是中华民族的优秀美德和文化传统。自古以来,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慈善行为有其深厚的文化基础和道德力量。制定慈善法,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展慈善事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积极支持社会成员关爱他人、保护弱者,是对中华民族优秀美德的传承,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制定慈善法,在全社会提倡、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友善精神,有助于社会成员在义行善举中不断累积道德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精神力量。
  三、规范慈善活动
  我国的慈善事业起步晚,发展速度快,这是我国的国情。因此,慈善法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本法专章规定了发展慈善事业的促进措施,降低慈善组织设立门槛,适度放开公开募捐资格,引入慈善信托等创制性规定。同时为了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管理,从强化信息公开、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慈善财产管理使用和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定。目的在于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增强慈善活动透明度。对慈善活动进行规范,是为了净化慈善环境,为了使慈善事业更好地发展。
  四、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等都是慈善活动的参与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法从多个方面对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如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不得公开;等等。
  五、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新的发展目标。全会提出,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把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强调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推进脱贫攻坚。扶贫济困是慈善应有之意和首要任务,发展慈善事业是脱贫攻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有助于推动先富帮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制定慈善法,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有利于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最终促进社会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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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慈善活动定义】
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的原则】
第五条【弘扬传统美德】
第六条【管理体制】
第七条【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慈善组织
第八条【慈善组织定义及组织形式】
第九条【慈善组织条件】
第十条【慈善组织的登记和认定】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章程】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和会计监督】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不得从事的活动】
第十六条【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终止情形】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的清算程序】
第十九条【慈善行业组织】
第二十条【授权规定】
第三章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条【慈善募捐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公开募捐资格】
第二十三条【公开募捐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开募捐方案】
第二十五条【公开募捐中的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合作募捐】
第二十七条【公开募捐平台的验证义务】
第二十八条【定向募捐】
第二十九条【定向募捐的方式】
第三十条【募捐协调机制】
第三十一条【募捐对象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禁止摊派】
第三十三条【禁止虚假慈善】
第四章慈善捐赠
第三十四条【慈善捐赠的定义】
第三十五条【捐赠途径】
第三十六条【捐赠财产】
第三十七条【通过开展经营性活动进行捐赠】
第三十八条【捐赠票据】
第三十九条【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慈善捐赠进行违法宣传】
第四十一条【诺而不捐】
第四十二条【捐赠人的知情权】
第四十三条【国有企业捐赠】
第五章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条【慈善信托的定义】
第四十五条【信托文件及其报备】
第四十六条【受托人的确定】
第四十七条【受托人的变更及备案】
第四十八条【受托人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信托监察人】
第五十条【法律适用】
第六章慈善财产
第五十一条【财产的范围】
第五十二条【财产的用途】
第五十三条【财产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五条【捐赠财产用途的变更】
第五十六条【慈善项目管理】
第五十七条【剩余捐赠财产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慈善组织确定受益人】
第五十九条【慈善资助协议】
第六十条【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七章慈善服务
第六十一条【慈善服务的定义】
第六十二条【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隐
私保护】
第六十三条【需要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
第六十四条【向志愿者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五条【志愿服务记录】
第六十六条【合理安排志愿服务】
第六十七条【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
第六十八条【志愿者权益保障】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
第七十条【政府部门的慈善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
息公开】
第七十二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十三条【公开募捐和慈善项目实施的信息
公开】
第七十四条【定向募捐的告知义务】
第七十五条【向受益人的告知义务】
第七十六条【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九章促进措施
第七十七条【政府及其部门促进慈善事业的基
本职责】
第七十八条【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十九条【慈善组织税收优惠】
第八十条【捐赠人税收优惠】
第八十一条【受益人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八十三条【免征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十四条【对扶贫济困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八十五条【慈善服务实施用地】
第八十六条【金融政策支持】
第八十七条【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
第八十八条【慈善文化和慈善理论研究】
第八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支持】
第九十条【慈善项目冠名】
第九十一条【慈善表彰】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十三条【监督管理措施】
第九十四条【检查、调查要求】
第九十五条【慈善信用记录和慈善组织评估】
第九十六条【慈善行业自律】
第九十七条【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违法责任(一)】
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违法责任(二)】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违法责任(三)】
第一百零一条【 募捐活动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违法责任(四)】
第一百零三条【骗取税收优惠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受托人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慈善服务中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
组织骗取财产的查处】
第一百零八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
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
第十二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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