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评论2015年第2卷(总第28卷)》: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传统司法公开制度作出的革新,将会对公民与政府之间对话有极大的影响,其彰显了国家打造阳光司法的坚强决心,也为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奠定了制度基础。鉴于此,促进刑事政策评估公开,应当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刑事政策评估中的应有作用,要使社会公众对各项刑事政策的态度和反映以及不同评估主体的评估报告或观点及时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全面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毫无疑问,刑事政策评估结论的公开实质上是对决策者与执行者的监督,也只有保持评估结论的公开,决策者与执行者才能够对社会各界的问题与质疑作出解释。在刑事政策科学化的过程中,我们须明确刑事政策评估公开的重要性,逐步使刑事政策评估社会化与透明化。
(三)提倡综合性指标评估
公共政策评估过程中并不排斥对于某一专项指标所进行的专门评估,但对于某一专项指标的评估乃是建立在综合性评估的基础之上的。易言之,在对刑事政策进行综合性评估的基础上,我们自然可以选择某一专项指标(通常指标体系中的一级指标)进行精细化评估,在三级指标之下设置四级指标,由此来认识某一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或发生的变化。例如,在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之后,我们在对整体的犯罪治理状况进行评估的同时,可以专门就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前后进行“成本一收益”评估,从中发现国家在犯罪治理中的财政支出与治理效果之间是否存在变化,或者是评估社区矫正是否能够在节省国家财政支出的同时取得更好的矫正效果。此外,从绩效评估的基本理论来看,评估维度与视野将决定着评估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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