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发展报告(2016)》:
二是更为分散的操作风险。不同于传统零售支付系统,数字货币的终端用户都是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不需要银行等中间组织参与。分布式总账机制使交易记录和数字钱包余额等信息被对等地存储于数字货币网络中的所有计算机内,由此产生的操作风险就不同于传统支付系统那样集中化(集中于少数金融机构本身)。这有可能降低某些特定的操作风险,如关键特殊节点的失败不至于需要整个系统回滚,但也增加了监管操作风险的难度,使得中央银行的监管力量可能变得更为分散。
监管的时效性与数字货币去中心化支付系统的改进效率可能是一对矛盾。考虑到数字货币的支付机制是基于参与者的共识机制而形成的,不依赖任何中央权威或监管组织,因此,若共识的决策过程过于漫长,支付系统提升过于缓慢而不能及时满足监管要求,则会进一步将数字货币系统暴露于更为严重的操作风险之中。当然,数字货币的开源性会使大部分参与者得到激励以达成新的共识。
三是法律风险突出。由于数字货币的支付是瞬间完成且不可撤销的,没有清算及任何其他中间环节,也不存在发行主体,这有可能在现有法律制度下产生一些法律风险。例如,在数字货币欺诈、丢失或被盗的情况下,因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主体,消费者保护难以实施,除非存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如数字钱包的提供者。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