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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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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6年第1辑(总第193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25090
  • 作      者:
    颜茂昆,陈国庆,孙茂利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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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6年第1辑 总第193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6年第1辑 总第193辑)》由*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和公安部法制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联合编辑,;《公检法办案指南(2016年第1辑 总第193辑)》收集了*高权力机关、国务院、*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有关部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具有全面性;在编辑中侧重公检法工作人员及律师办案需要,具有实用性;聘请从事立法、司法解释工作和有关文件起草的同志撰写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说明、指导性文章,帮助办案人员正确理解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具有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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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人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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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律及其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适用(续)

【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15]22号)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3次会议、201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5]23号)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工作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
(2015年11月6日 高检会[2015]1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2015年12月15日 高检发[2015]16号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后销售的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15年10月26日 高检研[2015]19号)

【办案实务研究】
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若干问题的完善
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司法认定
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应遵循的审判执行规律

【典型疑难案例评析】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选登(2015年11月20日)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单方是否有权反悔?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因家暴导致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
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共同生活人虐待子女的,离婚另一方可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抚养费标准是否能随物价上涨而提高?
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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