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法律研究》:
上述由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合同关系创设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关于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及远期回购合同,应属于《合同法》规制下的无名合同,鉴于其本质属于将债权收益权作为财产性权利在合同主体间进行有偿交易,一定程度上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部分的相关规定,作为相应的法律依据。
而关于财产权利和无体物等能否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狭义上的观点认为,我国民法理论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不称财产而称物品,因此,以权利及无体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范围。广义上的观点认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既有财物,也有法律允许转让的权利。笔者倾向于认为: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金融领域不断创新,应当从广义角度进行理解,将财产性权利纳入买卖合同的标的。因此,从上述角度来看,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及远期回购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
退一步而言,即使不应参照《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部分的相关条款,鉴于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及远期回购合同属于无名合同,若不存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可撤销等法定情形,结合民商事法律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也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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