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研究的法治评估,是指一切以法治为主题、对象,以评估理论与技术方法为依托,所开展的评估实践。这是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所有的评估层次、评估范围及评估视角,以及定性和定量的评估。但鉴于量化法治评估愈加成为主流,且如何量化已成法治评估的重点难点,本文将侧重法治量化评估展开分析。(一)是否符合“善治”这一共同利益法治评估的兴起与全球范围内对法治的价值推祟与认同是分不开的。各国都将法治水平作为经济社会交往与合作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因素。[2](P142)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数项目的初衷是为了推动世界各国实现善治。我国最初在香港、余杭等地探索法治评估实践,也都是为了提高地区的法治化水平或法治建设部门的工作质效。不管在国外还是在国内,法治评估的兴起都是基于对实现法治、善治的美好愿望,是建立在对法治建设的现实回应的基础上的。
当前,我国正处于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转型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正经历普适性与独特性的协调与平衡的挑战,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大背景调整法治实现的方式与法治化的运作模式。法治评估作为这种转变进程中的一种创新方式,正是配合了法治发展的内在需要。现在,各地的法治评估实践都是在充分结合省情、市情,将对法治的评估作为区域法治建设(如法治浙江、法治江苏)、法治政府建设(如北京、深圳的法治政府评估体系)或司法审判改革(如四川、浙江高院的司法审判质效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展开的。这种“嵌人性”[2](P147)也是我国法治评估实践区别于国外的典型特征。
但是,关于法治评估能在多大程度上促动法治的改善与发展,仍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持怀疑或者反对态度的人认为法治评估作为一种机制的创新并没有触及法治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其对法治的助推效应是微不足道的,至少是有限的。皮埃尔·卡蓝默在《对世界银行治理指标的质疑》一文中,就言辞犀利地质疑治理指标在促动一个国家建立真正的变革战略中发挥的作用①,认为一种变革的战略旨在发挥其分析和克服主要障碍的能力,以及集中力量解决主要问题的能力,而将几百个指标分成若干治理部分是很表面化的形式,无助于探索战略途径。②
但是,我们也能为法治评估与法治的发展或者战略变革寻找到理论上的依据,这就是管理学中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的关系原理。作为法治总体建设一部分的法治评估,其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就如同管理学中绩效评估与绩效管理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一个必要环节,前者的存在是为提升绩效、促进绩效改进提供一个反馈通道。缺少这个反馈通道,就无法在“我们正位于何处”和“我们该向何处去”之间建立联结点,而这正是绩效管理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法治的成效进行定期评估,实质上是建立了一项关于法治绩效的动态监测机制,使其能够对法治现状进行客观描述,而这种对现状的客观描述恰恰是甄别出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准确地寻求改进良方,促进法治绩效提升必不可少的环节。
对法治评估与法治战略变革关系的争论告诉我们,判定一项法治评估实践是否具有正当性,首要的标准是必须真正发挥对法治发展的促动效应,这是其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之所在,也是其正当性的根基。这个方面的正当性可以归结为目标正当性,即从法治评估能否最大限度地实现预期的促进法治提升这一目标来判断其是否具备存在的正当性。进一步地,这一目标正当性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一,法治指标反映法治目标的真实性、充分性如何?二,法治标准与法治发展阶段是否吻合?法治指标是对法治原则与精神的分解与解释,因此法治指标的构成、数量最直接地反映了法治评估对于法治发展的促动效应的发挥程度。关于法治的标准,既不宜滞后于一国(地区)或评估部门法治发展的阶段,也不宜太过于超前,适合当前法治发展水平及社会对法治的支撑限度并适度的具有对未来法治发展的引导和前瞻性是比较好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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