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使得代孕成为可能;而“变化中的家庭结构”(changing family structures)以及不孕不育现象的增长,使得代孕现象日益增多。对于同性婚姻、单亲家庭等新型家庭结构下的夫妻或个人以及不孕不育夫妻,代孕是其获得子女的途径之一。2015年6月26日,美国高院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随着这一裁定的生效,可以预见美国同性婚姻数量必将增长,代孕作为同性伴侣组建完整家庭的一种方式也必将随之增长,个人或夫妻或未婚伴侣寻求代理孕母(Surrogate/Surrogate mother)进行代孕的需求量亦会日益增加。
代孕现象的出现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代孕对传统家庭伦理的颠覆、代孕涉嫌的对代理孕母与代孕子女人性的贬低、遗弃儿童、买卖儿童等。因此,代孕急需法律规制。然而,当前对代孕的法律规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许多国家缺乏代孕的法律规制;另一方面,各国关于代孕的法律规制冲突极大。由于法律规制的缺乏,致使代孕行为无法律规范引导;各国关于代孕的法律规制冲突极大,使得跨国代孕大量产生,加剧了代孕中的各种问题。因此,代孕的法律规制急需完善。
目前,许多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例如,印度已经起草了两个关于代孕的立法草案,正待实施。一些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2010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开始“亲子关系/代孕计划”工作,其在进行过程中提出了制定代孕国际公约的提议。此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代孕进行了调查问卷,并由常设局起草了一系列解释报告。但到目前为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尚处于初步研究阶段,所提议的关于代孕的国际公约也尚未起草。2013年5月,欧盟内部政策总司发布了对成员国国内代孕的比较研究。另外,欧洲人权法院在新的关于代孕的案件-Mennesson France案和Labasseev.France案中作出的判决对许多国家规制跨国代孕产生了重要影响。
而我国当前关于代孕的立法几乎为空白,仅在两个行政规章中宣誓性地禁止了代孕,缺乏对代孕行为的详细规制,也缺乏对代孕的更高位阶的法律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代孕的案件也存在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典型国家和地区代孕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完善提供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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