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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各国代孕法律之比较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7344
  • 作      者:
    余提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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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余提,女,1989年1月生,湖北麻城人。2010年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13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攻读国际法学博士学位。研究的主要方向为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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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使得代孕成为可能;而“变化中的家庭结构”(changing family structures)以及不孕不育现象的增长,使得代孕现象日益增多。对于同性婚姻、单亲家庭等新型家庭结构下的夫妻或个人以及不孕不育夫妻,代孕是其获得子女的途径之一。2015年6月26日,美国高院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随着这一裁定的生效,可以预见美国同性婚姻数量必将增长,代孕作为同性伴侣组建完整家庭的一种方式也必将随之增长,个人或夫妻或未婚伴侣寻求代理孕母(Surrogate/Surrogate mother)进行代孕的需求量亦会日益增加。
  代孕现象的出现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代孕对传统家庭伦理的颠覆、代孕涉嫌的对代理孕母与代孕子女人性的贬低、遗弃儿童、买卖儿童等。因此,代孕急需法律规制。然而,当前对代孕的法律规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许多国家缺乏代孕的法律规制;另一方面,各国关于代孕的法律规制冲突极大。由于法律规制的缺乏,致使代孕行为无法律规范引导;各国关于代孕的法律规制冲突极大,使得跨国代孕大量产生,加剧了代孕中的各种问题。因此,代孕的法律规制急需完善。
  目前,许多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例如,印度已经起草了两个关于代孕的立法草案,正待实施。一些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2010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开始“亲子关系/代孕计划”工作,其在进行过程中提出了制定代孕国际公约的提议。此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代孕进行了调查问卷,并由常设局起草了一系列解释报告。但到目前为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尚处于初步研究阶段,所提议的关于代孕的国际公约也尚未起草。2013年5月,欧盟内部政策总司发布了对成员国国内代孕的比较研究。另外,欧洲人权法院在新的关于代孕的案件-Mennesson France案和Labasseev.France案中作出的判决对许多国家规制跨国代孕产生了重要影响。
  而我国当前关于代孕的立法几乎为空白,仅在两个行政规章中宣誓性地禁止了代孕,缺乏对代孕行为的详细规制,也缺乏对代孕的更高位阶的法律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代孕的案件也存在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典型国家和地区代孕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完善提供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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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各国代孕法律之比较研究》:
  (一)亲权命令
  澳大利亚基本所有与代孕相关的立法都允许无偿代孕下的有意向的父母在代孕儿童出生后向法院申请一项亲权命令。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由法院作出亲权命令。
  关于作出亲权命令的条件,各州和各特区有其共同之处也有相异之处。关于相同的要求,其一,代孕是非商业性代孕,代理孕母同意转移其亲子关系并且亲子关系的转移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其二,各地区都要求有意向的父母在其辖区有住所,亲权命令的申请必须在代孕儿童出生后的一定时间但不超过6个月内作出。而且,各个辖区都要求当事人在进行代孕前必须与中介机构协商咨询。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双方完全了解代孕的风险,并于受孕前相知相关信息。其三,虽然各辖区对于年龄要求的对象以及具体年龄标准不同,但都有关于最低年龄的要求。而各地区不同的要求又更为繁杂,例如,南澳大利亚和西澳大利亚规定,同性恋不能成为有意向的父母;新南威尔士州和昆士兰州则要求有意向的父母必须要有社会需要或者是男性同性恋者才可以进行代孕。
  总之,亲权命令是澳大利亚规定的代孕情形下亲子关系转移的凭证。亲权命令的作出需要有意向的父母和代理孕母满足一系列的条件。这些条件反映出以下几点:一是澳大利亚虽然允许无偿代孕,但是对其限制极为严格。因为如果无法满足亲权命令的条件,有意向的父母就无法成为代孕子女的法定父母,其进行代孕的目的无法实现。二是亲权命令作出的条件体现了对代理孕母权益的保护,例如,各州都要求在子女出生后一定时间才可以申请亲权命令,这段时间实际上是代理孕母行使反悔权的期间。三是儿童最佳利益是贯穿代孕始终的基本原则。各州都要求在作出亲权命令时要考量这一基本原则。
  (二)收养
  在某些情形下,有意向的父母可以申请收养代孕儿童。具体而言,一是如果有意向的父母与代理孕母存在一定的关系,有意向的父母可以基于他们与代孕儿童之间的家庭关系而收养代孕儿童,从而确定亲子关系。二是如果有意向的父母中的一位被认定为代孕儿童的父母,其伴侣可能作为继父母收养代孕儿童。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亲权命令的立法和收养的立法是独立于代孕相关立法的。处理亲权命令申请的法院对于代孕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作出亲权命令的法院基本责任是依据儿童最大利益作出父母责任的判定。这些法院多次强调,代孕的相关立法与他们的决定无关。同样地,在一些收养案件中,法院也强调儿童最佳利益应当优于涉及代孕的公共秩序。在Re D and E案中,对于有意向的父母收养无偿代孕下代孕儿童的申请,法官Bryson J表示:“我不认为代孕安排是一个值得法律鼓励的行为,即使是如本案中没有商业因素的代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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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代孕之概述
第一节 代孕及其相关概念之界定
第二节 代孕的发展现状
第三节 代孕引起的问题
第四节 代孕的法律规制概述

第二章 绝对禁止代孕的国家之法律规制
第一节 德国
第二节 法国
第三节 日本

第三章 禁止商业代孕的国家之法律规制
第一节 英国
第二节 澳大利亚
第三节 以色列

第四章 允许商业代孕的国家或地区之法律规制
第一节 印度
第二节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第五章 不同法律规制的背景分析
第一节 禁止代孕的缘由
第二节 允许代孕的缘由
第三节 从人权角度看代孕的法律规制立场

第六章 我国关于代孕的法律规制及反思
第一节 我国代孕的法律规制与现状
第二节 我国代孕禁而不止的原因分析
第三节 对我国代孕立法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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