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理念、制度与实践》:
三、宪法基础理论新发展
(一)宪法学对什么是“宪法”的追问
宪法学以宪法为研究对象,似乎应当对什么是宪法有不证自明的解答。其实不然,认识并确定什么是宪法,是宪法学自我观照的前置性课题,是建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性元素。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什么是宪法的追问,在动荡不已的社会政治环境中,几经得到前后颠覆的现实解答。直到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开始之后,有关什么是宪法的问题,才得到了逐渐深入并且得到普遍认同的理论解说和实践肯定。
早在20世纪初,梁启超就已经为宪法是什么的问题提供了答案:“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此外,他还对宪法与民权关系指出:“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也。”这一对宪法的基本论断,成为后来宪法学的通说。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宪法学说更多的是从“阶级意志”的角度来界定宪法概念,过于强调宪法的阶级属性而漠视其社会属性。改革开放以后,机械单一的“阶级分析方法”逐渐淡出宪法学研究领域,这种变化体现在学者对于宪法是什么这一根本性问题的回答。
在早期的宪法学研究中,“宪法”词义的探源是宪法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有的学者从英文、日文、中文三个不同的角度,对“宪法”的由来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宪法”是古代汉语中的词汇,传人日本后,经由明治维新加入了从西方传来的新的内涵和外延,在清末维新思潮中又传人中国,从而完成了从“典章制度”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转变。但迄今为止,对“宪法”一词何时进入中国,何人第一次使用,何种中文文献第一次使用了“宪法”一词,仍然没有形成定论。
至于对宪法内涵的界定,中国宪法学界的理解则始终不一致。受到苏联宪法理论的影响,我国早期的宪法学说对于宪法概念和本质的看法,仍局限于阶级斗争的理论。如我国著名宪法学家王叔文教授指出,当我们论及宪法的概念时,我们还必须联系宪法的本质进行考察。因为从哲学上讲,概念需要反映事物本质的、主要的、决定性的联系和特性。因此,我们在理解宪法概念的时候,除了必须认识它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外,还必须认识它的本质特征,即它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反映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以阶级分析方法为根本方法的宪法学,强调宪法在内容上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认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诸如此类的认识还有:“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和利益,确认、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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