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行政许可的含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合法原则】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便民原则】
第七条【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信赖保护原则】
第九条【行政许可的转让】
第十条【行政许可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设定原则】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第十三条【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规定权】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设立禁止】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停止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
第二十八条【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公示义务】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义务】
第三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鼓励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审查行政许可材料】
第三十五条【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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