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习惯法议题的研究不应局限于“知识考古”的方法和层面,而应放置在文化多元论和进化理性主义方法论立场中予以重新审视;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的规则,环境习惯法无论在习惯法时代,还是在制定法中心主义的当下,都是一种生生不息、具有特殊价值功能的真实存在。借由“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条路径,即国家环境制定法对环境习惯法价值机能的开放与积极摄取和环境习惯法对国家环境制定法的积极参与,环境习惯法在现代环境法治中的价值即可清晰呈现出来:环境习惯法以间接法源的形式积极贡献于现代环境立法;在现代环境资源管理中,环境习惯法作为一种极具弹性和反馈性的适应性手段发挥着重要的功能;环境习惯法还是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深入发展的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