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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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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合同法律适用全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74061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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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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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合同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调整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重要手段。本书及时反映了国家在合同领域的新立法动态,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及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房地产合同、借款及储蓄合同、赠与合同、加工承揽及建设工程合同、知识产权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委托、行纪、居间合同、保险合同、合伙、联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内容,重在实用,负有具备强大检索功能的“注释链接”,同时还收录了相关的指导案例、文书范本、相关标准及流程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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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总则〖1〗第一章一 般 规 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维山与云南峨山县邮电局、勐海县邮电局赔偿纠纷案的复函》(1998年11月28日〔1998〕民他字第21号),邮政企业遗失邮件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有偿服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邮政企业遗失邮件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邮电企业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以及本案遗失邮件为非保价邮件,故应减轻邮电企业的赔偿责任。【双方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案例索引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4期)【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平度市西阁乳胶制品厂与青岛橡胶联合进出口公司来料加工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的复函》(1992年5月7日法经〔1992〕7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本案中的来料加工合同是青岛橡胶制品联合进出口公司(下称进出口公司)经实地考察,决定在西阁村建立乳胶厂后,才由进出口公司与西阁村委会以西阁乳胶厂的名义正式签订的。在签订该合同时,进出口公司明知西阁乳胶厂尚待筹建,未取得合法经营权,不具备加工生产能力,因而才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西阁村委会于合同签订3个月后开始履行义务。况且,在合同履行前西阁乳胶厂已正式取得了合法经营权并具备了履行合同的基本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本案的合同应当按有效合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团)公司与河南孟津县甲萘胺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的复函》(1995年5月3日法函〔1995〕53号),泰亨公司在其上级单位变动中并未丧失法人资格,且进行了1993年度工商年检,只是根据其上级单位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团)公司决定进行清理整顿而停止新的经营业务,除根据其上级单位决定将属下的同光商场按原值有偿划归集团所属的勤兴公司经营管理外,其他财产并未转移。因此,泰亨公司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作为本案当事人,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泰亨公司清理整顿小组是由泰亨公司的上级单位决定成立的,符合国家关于企业整顿的有关规定,其职权是在泰亨公司清理整顿期间具体负责处理有关泰亨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及对外投资等遗留问题,该清整小组虽不完全符合民法通则有关清算组织的规定,但从其所担负的实际职权看,泰亨公司的债权债务等均由该小组具体负责处理。本案诉讼期间,泰亨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未结束。故此,对泰亨公司所欠甲萘胺厂3431025.56元债务,应由泰亨公司清理整顿小组以泰亨公司的财产承担偿还责任。为此,该小组应以被告身份参加本案诉讼。【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条文解读《合同法》分则明确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有:商业借款合同、6个月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委托监理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其他法律明确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主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信托合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按照招标投标方式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委托拍卖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船舶所有权转让合同、船舶抵押权合同、航次租船合同、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转让合同、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合同(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或者救灾飞行除外)。
  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关联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合同条款与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条文解读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的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以完成该种行为作为承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特殊合同形式。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可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当然,悬赏广告的内容也必须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此外,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条文解读一般而言,在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明发生上述情况时要约失去效力或者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即已知晓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时,要约失去效力。否则原则上不妨碍要约的效力,除非合同必须由要约人本人履行。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如果是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发生的,要约对要约人当然不发生效力;如果是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后发生的,除非合同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履行,否则原则上也不妨碍要约的效力。【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关联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7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条文解读计算承诺期限时,正式假日或者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如果承诺的通知在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因遇到要约人营业地的正式假日或者非营业日而未能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承诺得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承诺期限的起点】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延】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变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关联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关联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条文解读实践中合同当事人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加以判断:(1)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如果一方(不论是否是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为对方所接受,该合同成立,而不论接受方是否履行了其应负的义务;(2)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如果一方(不论是否是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不为对方所接受,该合同不成立;(3)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是双方当事人都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该合同不成立;(4)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而且为对方所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而不论接受方是否履行了其应负的义务;(5)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但不为对方所接受的,该合同不成立;(6)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双方当事人也都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该合同不成立。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但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关联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第9-10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条文解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存在于下列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例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其丧失与他人进行交易的机会;(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例如不告知对方自己所售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情况;(3)要约人违反有效的要约;(4)当事人违反已经达成的初步协议;(5)未履行通知、协助、照顾、保护等义务;(6)因当事人的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7)因无权代理导致合同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
  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为前提。信赖利益又被称为消极利益或者消极合同利益,指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或者有效而因为合同不成立而蒙受的损失。它包括因对方的缔约过错行为而致使其财产的直接减少,如为了缔结合同所支付的联络费、检查费、准备费、差旅费等有关费用及利息;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失去的其他可以获得的机会等。当然,对合同成立或者有效的信赖必须合理,否则不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主张赔偿。
  关联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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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编者按:目录中法律文件后的日期为该文件首次公布的日期,如果法律文件有修正或者修订的,则同时标记最后一次修正或者修订的日期。
【含以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维山与云南峨山县邮电局、勐海县邮电局赔偿纠纷的复函/ 2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平度市西阁乳胶制品厂与青岛橡胶联合进出口公司来料加工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的复函/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团)公司与河南孟津县甲萘胺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的复函/ 3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6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国营黄羊河农场与榆中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两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的复函/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二十九团与乌苏市远征工贸总公司种树苗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复函/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云南省昆明官房建筑经营公司与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与答复/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与秦皇岛港务局劳动服务公司港口经济开发公司购销冷暖风机合同效力问题的批复/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市板塘支行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湘潭中间试验所及湘潭市有机化工厂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 10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沈参雄诉昆明磷酸盐厂承包合同纠纷案在合资企业昆明云通磷酸盐厂成立以后原承包合同应视为实际上解除问题的复函/ 12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对当事人延期付款处罚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周德兴诉周阿金、杭根娣解除收养关系一案的电话答复/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有房屋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另一方的部分应属无效的批复》/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答复/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景宗、雷珊珊、张瑱瑱、厦门正丰源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与锦州市华鼎工贸商行、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华通信设备安装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复函/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银行重庆观音桥支行与新原兴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2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 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的复函/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
(2009.8.27)
【含以下文件】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62部门规章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10.13)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4.24)
【含以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71
有必要在整个民事领域承认事实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详解合同法解释(二)/ 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
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
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
受理问题的批复(2011.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节录)(1988.4.2)
●案例裁判要旨
·典型案例·本目录中文书范本、典型案例部分的文本均以电子版形式赠送。
1.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志刚、胡建君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2.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3.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4.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买卖合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10.31)(2013.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2.22)
(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节录)
(1999.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节录)(1996.7.5)
(2015.4.24)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12.20)部门规章及文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4.4)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11.15)
(2004.7.20)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8.29)
二手车交易规范(2006.3.24)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7.1.19)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11.7)
拍卖管理办法(2004.12.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4.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5.10)
●案例裁判要旨
·文书范本·
1.工业品买卖合同(GF-2000-0101)
2.城市供用水合同(GF-1999-0501)
3.城市供用气合同(GF-1999-0502)
4.城市供用热力合同(GF-1999-0503)
5.农副产品买卖合同范本(GF-2000-0151)
6.粮食买卖合同范本(GF-2000-0152)
7.棉花买卖合同范本(GF-2000-0153)
8.家具买卖合同范本(GF-2000-0105)·典型案例·
1.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3.王凤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
4.游某诉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部门规章及文件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12.1)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2005.3.14)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2.3)
(2015.10.28)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
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8.1)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
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0.2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2009.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4.2.24)
·文书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GF-2000-0602)
四、担保合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
【含以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答复/ 1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1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1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示的复函/ 1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1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164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
【含以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1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 1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 1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
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2002.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
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
的通知(1998.9.14)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
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
的请示》的答复(2002.11.22)●案例裁判要旨
·典型案例·
1.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
2.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
3.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4.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5.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6.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
五、房地产合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7.5)(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
(2004.8.28)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2014.7.29)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7.20)
(2011.1.8)
物业管理条例(2003.6.8)(2016.2.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1.2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11.24)部门规章及文件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5.9)
(2001.8.15)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6.11)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8.7)(2001.8.1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定(2007.9.2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6.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1.1)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2009.5.14)
【含以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2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5.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
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2005.6.18)●案例裁判要旨
·文书范本·
1.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4.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指导案例·
1.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徐献太、陆素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2.胡百卿诉临沂沂兴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3.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4.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5.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六、借款、储蓄合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5.10)
(2015.8.29)行政法规及文件 储蓄管理条例(1992.12.11)(2011.1.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
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
知(2000.8.2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
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4.6.12)部门规章及文件 贷款通则(1996.6.28)
【含以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2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答复/ 266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8.16)
(2015.8.4)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通知(2015.8.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
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4.17)●案例裁判要旨
·典型案例·
1.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
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
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案
2.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3.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4.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5.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6.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7.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七、赠与合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6.28)部门规章及文件 赠与公证细则(1992.1.24)
●案例裁判要旨
·文书范本·
赠与合同(GF-2000-1301)
·典型案例·
陈某某诉陈本某、谢秀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八、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合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
(2011.4.22)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
管理办法(2004.2.3)(2014.8.27)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10.25)
·文书范本·
1.承揽合同(GF-2000-0303)
2.定作合同(GF-2000-0302)
3.加工合同(GF-2000-0301)
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GF-2000-0207)
5.汽车维修合同(GF-92-0304)
6.修缮修理合同(GF-2000-0307)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
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GF-2000-
0209)
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GF-2000-
0210)
九、知识产权合同、技术合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节录)
(1984.3.12)(2008.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1982.8.23)(2013.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节录)
(1990.9.7)(2010.2.26)部门规章及文件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01.7.18)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2.16)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
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
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
知(20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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