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6年第2辑(总第194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25212
  • 作      者:
    颜茂昆,陈国庆,孙茂利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收藏
内容介绍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6年第2辑 总第194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6年第2辑 总第194辑)》由*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和公安部法制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联合编辑;《公检法办案指南(2016年第2辑 总第194辑)》收集了*高权力机关、国务院、*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有关部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具有全面性;在编辑中侧重公检法工作人员及律师办案需要,具有实用性;聘请从事立法、司法解释工作和有关文件起草的同志撰写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说明、指导性文章,帮助办案人员正确理解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具有指导性。
展开
精彩书摘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i,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人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
展开
目录
【法律及其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 通过201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5]13号)
《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2015年6月29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14号)
《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15]5号)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5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施行 高检发释字[2015]6号)

【工作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2015年12月29日 法发[2015]16号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6年1月6日 法发[2016]2号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
【办案实务研究】
【典型疑难案例评析】
【法制动态】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