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一做”专题教育学习辅导》:
中央在《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中提出:“逐条逐句通读党章,全面理解党的纲领,牢记入党誓词,牢记党的宗旨,牢记党员义务和权利,引导党员尊崇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对党绝对忠诚。”
党章是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成立而产生,随着党的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1921年7月23日至8月初,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出席大会的是国内各地和旅日共产党早期组织代表:毛泽东、何叔衡、董必武、陈潭秋、王尽美、邓恩铭、李达、李汉俊、张国焘、刘仁静、陈公博、周佛海、包惠僧,以及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和尼克尔斯基。在激烈讨论、争论的基础上,通过了由张国焘、李达、董必武起草的《中国共产党纲领》,确定党的名称是“中国共产党”。明确党的纲领: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援助工人阶级,直到社会阶级区分消除的时候;直至阶级斗争结束为止,即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灭为止,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联合第三国际。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以社会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明确党员条件和接收新党员的手续。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党的纪律等。这部纲领,起到了党章的作用,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诞生。
1922年7月16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共12名,代表全国195名党员。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是党成立后的第一个党章,对党员条件、党的各级组织、党的会议、党的纪律、党的经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党员方面,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一人介绍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经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许可,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须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为党员。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者,或已经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此后,党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曲折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对党章进行了修改,如对党员条款的修改:“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介绍,经小组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区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如组织第五条修改为:“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之处,设一通信员,属于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属于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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