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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底线:公务员不能有的86种行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7402244
  • 作      者:
    周志峥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方正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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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以条例第三章规定的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纪律和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等十六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为主线,进一步细分出86种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就主客观要件、违纪责任等方面分别对行为进行了解释。为拓宽读者对具体违纪行为获取信息的深度和广度,本书列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刑法、司法解释中的具体条款,使条规之间的信息互相印证,便于读者融会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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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底线:公务员不能有的86种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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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
行为二: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
行为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行为
行为四: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行为
行为五: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行为六: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
行为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行为八:非法出境的行为
行为九: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行为
行为十: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
行为十一: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行为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行为二: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
行为三: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行为四: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行为
行为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行为六: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行为
行为七: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行为八: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行为
行为九: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接受审计的行为
行为十:旷工的行为
行为十一: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行为十二: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行为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行为
行为二: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群众性事件发生的行为
行为三: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
行为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处理的行为
行为五: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行为
行为六: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行政管理事务的行为
行为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行为二:违反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为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行为
行为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
行为六: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征收征用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
行为七: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
行为八: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拍卖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
行为九: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其他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

五、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行为
行为一: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行为

六、贪污贿赂行为
行为一:贪污行为
行为二:索贿、受贿行为
行为三:单位受贿行为
行为四:行贿行为
行为五:向单位行贿行为
行为六:介绍贿赂的行为
行为七:挪用公款行为
行为八: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行为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
行为十:赠送或者接受礼品行为
行为十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行为
行为十二:其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行为一: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行为二: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八、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为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行为二:压制批评的行为
行为三:打击报复的行为
行为四:扣压、销毁举报信件的行为
行为五: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行为
行为六,: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行为
行为七: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行为八: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行为
行为九: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泄密行为
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行为
行为二: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

十、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行为一: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行为二: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

十一、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行为一: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行为二: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行为一:拒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
行为二:拒不承担抚养义务的行为
行为三: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行为
行为四: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行为五: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行为六:包养情人的行为
行为七: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十三、参与、组织迷信活动的行为
行为一: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行为二:组织迷信活动的行为

十四、涉毒或色情的行为
行为一: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
行为二:组织、支持、参与卖淫的行为
行为三:组织、支持、参与嫖娼的行为
行为四: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淫乱活动的行为

十五:关于赌博的行为
行为一:参与赌博的行为
行为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行为三:在工作时间赌博的行为
行为四:挪用公款赌博的行为
行为五:利用赌博索贿、受贿的行为
行为六:利用赌博行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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