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2辑 第2辑)》:
原告北京半亩园快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半亩园公司)诉称:2009年9月21日,其与被告曾家良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半亩园公司授权曾家良加盟开设半亩园尚都SOHO店,合同期限为三年。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曾家良于2011年11月29日以半亩园公司“派员不足”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为此,半亩园公司特对曾家良作出明确释明,不同意其单方解除合同。2012年2月15日,曾家良再次以“派员不足”为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单方解除合同。为解决双方争议,2012年3月2日,双方签订了《SOHO尚都店解除加盟合同意向书》,该意向书约定由半亩园公司整体收购曾家良经营的SOHO尚都店,若收购成功,则双方《特许经营合同》可提前解除,否则双方《特许经营合同》应继续履行。同时双方约定拟于2012年3月10日前后签订正式收购协议。为履行该收购意向书,2012年3月6日,双方共同与SOHO尚都店房屋所有权人李洋签订了《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半亩园公司替代曾家良成为SOHO尚都店2幢2119号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此外,双方还就收购协议的具体条款多次交换意见。曾家良的上述行为均使半亩园公司充分信赖其能够如期签订收购协议,但是,在半亩园公司要求曾家良如期签署正式收购协议时,曾家良却无故拒绝。曾家良的上述行为,不仅无视双方签订的缔约意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使半亩园公司承担了大量的先期成本,给半亩园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目前,曾家良已经擅自解除双方特许经营合同,并将SOHO尚都店交与他人经营。综上,曾家良在不具备合法解除权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并将店面转交与他人经营,属严重违约。同时,曾家良擅自将SOHO尚都2幢2119号房屋转交他人使用之行为,亦侵害了半亩园公司作为合法承租人的法定权利。为此,半亩园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曾家良按照每月4万元的标准赔偿因其擅自停业期间给半亩园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4万元;(2)曾家良向半亩园公司腾退SOHO尚都店2幢2119号房屋;(3)曾家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曾家良答辩称:(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签约主体应当均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不应当是自然人,半亩园公司与曾家良个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2)即使该特许经营合同有效,半亩园公司也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条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致使曾家良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曾家良享有单方解除权。其具体的违法和违约行为包括:未依法在签约前30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在签约当日与答辩人签订了《信息披露保密协议》并要求答辩人出具了《信息披露确认单》。但《信息披露确认单》上也未披露法律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向加盟店派遣员工;未向曾家良提供任何管理、指导、支持、培训服务,致使其加盟店因服务质量不能达到直营店的标准而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从2012年1月11日起拒绝返还曾家良的每日营业收入,致使加盟店的经营难以为继。(3)针对半亩园公司的违法和违约事实,曾家良曾多次与其交涉,双方签订了《SOHO尚都店解除加盟合同意向书》,但在洽谈正式收购协议的部分具体条款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同时,SOHO尚都店所使用的房屋分别为案外人李洋和姜林明所有,但姜林明未与半亩园公司和曾家良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因此双方未能签订正式收购协议。此后,半亩园公司的违法和违约事实依然存在,曾家良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曾家良已经单方解除了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4)特许经营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是两个合同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综上,半亩园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