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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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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14478
  • 作      者: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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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简称法研所)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负责理论研究的正局级直属事业单位。1991年2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并报中央批准,法研所正式成立。1997年,法研所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2004年至2006年,法研所重组并承担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改办)的日常工作。2007年,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后升格为一级学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秘书处设在法研所。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国法院理论研究工作.法研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理论办)工作。法研所与理论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法研所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奋发进取,扎实工作,为应用法学和审判理论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1991年创办全国法院系统第一部综合性案例出版物《人民法院案例选》,影响深远。与国家法官学院、人民法院出版社长期联合举办“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发挥审判理论研究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平台作用,凝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民法院理论研究,积极履行理论办职能,全面加强审判理论研究工作的统筹协调,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国家社科重大课题深入研究;创设<人民法院理论研究丛书》《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丛书》,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重大课题;开展内参性课题研究:在《中国应用法学研究信息》的基础上创办《司法决策参考》,编辑出版《世界司法制度文库》大型丛书.在若干地方法院建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基地,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建立应用法学研究战略合作关系。以上工作,为人民司法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社会影响。
  法研所下设宪法行政法室、刑事法室、民商法室、科研管理处、《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部和“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现有研究人员20名,在站博士后25人,多数研究人员具有博士学位及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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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015年人民法院案例选(第3辑,总第93辑)》: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0133号(2014年11月27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刑一终字第0006号(2015年2月25日)
  【基本案情】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称:2013年12月初,被告人郭文亮因对被害人刘凤起心存怨恨,为报复泄愤指使被告人赵纯玉教训殴打刘凤起。郭文亮承诺事成之后给予赵纯玉2万元人民币。二被告人商定由郭文亮观察刘凤起行踪后通报赵纯玉实施伤害行为。郭文亮指使赵纯玉购买两张电话卡用于二人联系。二被告人两次伺机伤害刘凤起未果。2013年12月8日20时许,赵纯玉按照郭文亮的安排再次驾车并携带铁管在刘凤起日常活动的本市河西区陵水道刘凤起经营的“感觉酒吧”附近守候,伺机行凶。当晚21时许,郭文亮通过电话告知赵纯玉,刘凤起正在陵水道与枫林路交口的“宝来粟子店”买东西。赵纯玉遂赶至“宝来栗子店”,在刘凤起身后趁刘不备持铁管打击刘头部致刘倒地,又用铁管击打刘凤起身体数下,后逃匿至郭文亮的酒吧将打人的情况告知郭文亮。事后,郭文亮两次给赵纯玉共计4万元人民币。刘凤起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月2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凤起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后并发感染死亡。刘凤起头部、腿部及左手等部位多处骨折。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纯玉、郭文亮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纯玉辩称:其不是故意击打被害人刘凤起的头部,被告人郭文亮没有花钱雇佣其教训刘凤起,愿意委托亲属对刘凤起亲属进行赔偿。其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郭文亮雇佣赵纯玉对刘凤起实施加害行为的证据不足,不应当认定;(2)赵纯玉击打到刘凤起头部是因刘凤起躲闪中失手打中,刘凤起在住院治疗25天后死亡,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性;(3)赵纯玉具有重大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文亮辩称:其没有花钱雇佣被告人赵纯玉教训被害人刘凤起,其曾经明确告知赵纯玉不要击打刘凤起的头部等身体要害部位,愿意委托亲属对刘凤起亲属进行赔偿。其辩护人提出:(1)刘凤起的死因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性;(2)郭文亮的犯意是打折刘凤起的胳膊或腿,赵纯玉对刘凤起的加害行为超出了郭文亮的授意范围,刘凤起的死亡结果出于郭文亮意志之外。因此,郭文亮不应对刘凤起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3)郭文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文亮在经营酒吧过程中与相邻酒吧的经营者被害人刘凤起之间存在矛盾。2013年12月初,郭文亮为泄私愤,向被告人赵纯玉提出欲让赵纯玉殴打刘凤起实施报复。赵纯玉当即应允,后用他人的身份证购买了2张电话卡用于其与郭文亮相互联系。2013年12月7日、8日晚,郭文亮观察刘凤起的活动情况,并通过电话将刘凤起的体貌特征和行踪告知赵纯玉。赵纯玉随身携带铁质自来水管按照事先约定在陵水道一停车场附近等候,伺机行凶。2013年12月8日晚21时30分,郭文亮见刘凤起到天津市河西区枫林路与陵水道交口处的“宝来栗子店”买食品,立即打电话通知在附近等候的赵纯玉。赵纯玉得知此情况后步行赶至“宝来栗子店”售货窗口前,站在刘凤起身后持铁质自来水管击打刘凤起的头部致其倒地后,继续击打腿部数下,随后跑到郭文亮经营的酒吧内将殴打情况告知郭文亮,离开郭文亮处后将作案时使用的铁质自来水管及所穿衣服丢弃于附近居民区内的垃圾桶内。刘凤起头部、腿部多处骨折,被闻讯赶到的亲属送往医院抢救,于2014年1月2日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刘凤起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后并发感染死亡。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4年2月19日将赵纯玉抓获,次日凌晨将郭文亮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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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特别策划
反家暴案例专题
1.刘兴华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的施暴史应作为量刑的影响因素
2.翁学军故意伤害案
——同居暴力应视同家庭暴力
3.吴湘平诉孙伟离婚纠纷案
——冢庭暴力的认定及受暴方人身和财产权的保护
二、案例精选
刑事
4.赵纯玉、郭文亮故意伤害案
——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
5.宋宇花非法经营案
——司法解释溯及力的认定问题
6.郑庆生强奸案
——采用保护性措施确保被害人出庭陈述
7.王增荣、王亮斌、黄清河、王湖建、赵换平诈骗案
——网络购物型诈骗罪的认定
8.张加佳、张勇建、郑金田寻衅滋事案
——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9.张俊辉、彭永佳走私毒品案
——走私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及含量的认定
10.申中玩忽职守、受贿案
——玩忽职守犯罪的认定
11.徐建利、张建军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
——公安人员为“高考移民”违规办理户口构成招收
学生徇私舞弊罪
民事
12.周茂政、袁国凤诉周茂全、周山山等生命权案
——侵权行为中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13.何国强诉顾月娟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恋爱关系终止后购置房屋的权属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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