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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14485
  • 作      者: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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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形成的司法产品,作为案例载体的裁判文书蕴含了法官对法律的感悟理解和对纠纷的评判结论,是法官司法智慧的结晶。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具体纠纷的案结事了,而且能够起到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和指导审判的重要作用。把优秀的裁判文书从浩如烟海的案例中挑选出来,使之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对于建设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特别是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且日趋深入,案例研究作品层出不穷。各级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视案例的编选工作,很多法院还建立了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平面、网络载体和相关制度,用以指导本辖区内的审判工作。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和探索,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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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2.物业服务合同虽成立,但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对物业服务合同同样适用。当已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时,就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从而导致物业服务无合同依据。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物业服务且业主享受了该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从该条可以看出,所谓物业服务,就是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只有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维护和管理义务,业主也享受了该服务,事实物业服务关系才可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物业服务企业如未提供服务,其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就不存在,更无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的可能。
  (三)提供物业服务系因不可归咎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因
  该要件系认定事实物业服务关系是否成立的难点。司法实践中,不可归咎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因较为普遍,如上文所述的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而未续签、本案中的部分业主阻扰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小区等,现着重论述可归咎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因,主要有:
  1.物业服务企业非法进入小区。在法治社会,一切民事活动均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若物业服务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采取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方式进入小区,就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此时如仍认定为事实物业服务关系成立,无疑助长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嚣张气焰,有悖于社会常理。故对此类物业服务企业不应一味迁就,而应督促其退出所在小区或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进驻小区。
  2.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自愿、平等原则是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若物业服务合同已解除或终止,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已另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但原物业服务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强行霸占小区,拒不交接,基于不能强制缔约理论,尽管有事实行为,但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过错,故此情形下不应认定事实物业服务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亦是对该情形下成立事实物业服务关系的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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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特别策划
物业纠纷专题
1.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金达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北京华特
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及业主知情权的认定
2.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林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及物业费减免请求的认定
3.重庆悦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何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事实物业服务关系的认定
4.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杜小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不可抗力事件中物业赔偿责任的认定

二、案例精选
刑事
5.金国宏等销售有毒食品案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明知”的认定
6.韩大庆伪证案
——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诉期限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7.韩中举、商光秀、韩雪萍、高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村委会成员涉嫌受贿行为的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罪
8.牟成诈骗案
——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应当疑罪从无
9.何建达故意杀人、抢劫案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判断标准
10.任贺军寻衅滋事案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判断
11.许遵见贪污、受贿案
——受贿行为与正常人情往来的区分
12.张天武、涂祥、杜义顺贩卖、运输毒品案
——转交毒品样品行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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