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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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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0224015
  • 作      者:
    王大利[等]撰稿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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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北京万国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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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相比同类书的*大特色在于由授课经验极其丰富的老师立足于自己的教学考试经验,在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列明的立法文件这一大范围中舍弃了一些立法文件,选编的宗旨是:不求全,但求准;不求多,但求精;不求*保险,但求突出复习效率;不为增加复习负担,但为适当减负。以为考生提供司法必读法律法规之精准蓝本为宗旨,以为考生提供精当、精确、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复习工具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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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条增加,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条修改)。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条增加,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条修改,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8条修改),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条增加)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8条增加)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条增加),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条增加),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8条增加),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条修改)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9条增加)、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4条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

宪法、行政法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增加)。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4条增加)。
○第七条(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修改)。
○第八条(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6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修改)。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土地)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修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2条修改)。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增加,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修改)。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修改)。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3条增加)。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修改)。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8条修改)。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9条修改),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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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宪法、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
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
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
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
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
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
适用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民商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
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

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

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

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
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
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

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

《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
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
援助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
若干规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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