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侵权行为的管辖豁免问题研究》:
国家管辖权和国家管辖豁免是一对有着密切关系的概念。究竟两者之间是有什么样的关系?究竟国家管辖权是不是国家管辖豁免的前提呢?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1980年,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曾在一起案件中表明管辖权和豁免之间的关系,法院认为管辖权和豁免之间有前后顺序关系,应该先确定管辖权,再考虑豁免问题。法院指出,《外国主权豁免法》的立法历史已经证明,如果美国法院要对一个外国国家行使管辖权,必须满足有关管辖权的传统要求,《外国主权豁免法》的条文中包含了最低管辖联系的要素。该法律中的每个例外条款都规定了法院能够行使管辖权的必要连接因素。
同年,在“佩利兹等诉巴哈马案”(Perez et al.V.The Bahams)中,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做出的判决具有与上述案件同样的含义。本案中,巴哈马船只向渔船开枪,造成船上儿童受伤,儿童的父母起诉巴哈马,要求获得金钱赔偿。以国家为被告的案件,一般都会提及国家豁免问题。但在该案中,巴哈马根本没有提及国家豁免的问题,尽管所涉事件是代表公权力的警察行动。巴哈马直接抗辩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行为没有发生在美国。最终,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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