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所有制形式
第三条基本国策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
第五条主管部门
第六条守法义务、检举控告权
第七条奖励
本章参考文献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所有权归属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集体所有土地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登记保护
第十四条承包经营(一)
第十五条承包经营(二)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本章参考文献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规划要求、期限
第十八条规划权限
第十九条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土地用途
第二十一条分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三条综合治理
第二十四条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修改规划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
第二十八条土地等级评定
第二十九条土地统计
第三十条动态监测
本章参考文献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耕地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耕地耕作层
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减少
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五条改良土壤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第三十七条闲置、荒芜耕地
第三十八条土地开发
第三十九条开垦条件
第四十条开垦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土地整理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
本章参考文献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用地申请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特批
第四十六条土地征收公告与实施
第四十七条征收补偿
第四十八条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四十九条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公布
第五十条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大型工程征地
第五十二条审查可行性报告
第五十三条建设用地申请批准
第五十四条使用权取得方式
第五十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五十六条土地用途变更
第五十七条临时用地
第五十八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用地规划及审批
第六十条乡镇企业用地审批
第六十一条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二条宅基地
第六十三条使用权转移
第六十四条禁止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本章参考文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检查机关
第六十七条监督措施
第六十八条出示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合作义务
第七十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案件移送
第七十二条上级监督下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非法转让土地、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责任
第七十四条非法占用耕地责任
第七十五条拒绝复垦土地责任
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农地责任
第七十七条非法建住宅责任
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责任
第七十九条非法侵占征地费责任
第八十条拒还土地责任
第八十一条擅自转移土地使用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责任
第八十三条不拆除责任
第八十四条渎职
本章参考文献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三资企业
第八十六条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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