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责任研究》:
受德国立法和学说的影响,我国部分学者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先合同责任的基础进行论证。朱广新教授认为信赖保护,指在交易中,一方对由来于另一方的意思外观或重要交易事实的真诚相信,应得到保护的原则。在缔约阶段,意思表示因错误而撤销和中断缔约的责任基础不是诚实信用原则,而是信赖保护原则。在他所主张的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概念既不以致害人一方为话语对象,又不以致害人一方的客观缔约行为或主观缔约心态为考察重点,更不会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寄托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是关注于缔约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特定信赖关系,既强调缔约一方(致害人、被信赖人)的言行是否激起了缔约另一方(受害人、信赖人)的信任,即致害人言行对他方当事人的诱发;又特别强调受害人在客观上对致害人言行的合理、正当依赖,即受害人的信赖行为。因此,信赖概念其实暗含了缔约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一种互动、连带的事实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缘由,一方面在于其向他方当事人作出了显然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在于缔约对方确实基于对显然意思表示的信任实施了一定的行为或改变了先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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