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适用与案例指导》:
基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文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中,只有在实体法上具有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或创设某种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文书才属于该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的法律文书。因此,针对诉讼、仲裁和执行中的程序性问题或者特定事项作出的裁定、决定、命令、通知书等,以及单纯解决身份关系的法律文书,原则上不涉及物权设立、转让、变更或者消灭,不会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确认法律文书,是对当事人之间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所作权威性判定的载体。就物权归属争议而言,确认法律文书只是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物权,并不改变既存物权关系,申言之,这类法律文书的生效并非“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原因。给付法律文书是在认定当事人享有请求权的基础上,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原已存在的义务。就给付法律文书而言,当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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