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常用法律文书范本:条文检索与应用指引》:
第四,关于对合同的监督。
合同法从加强和规范政府对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的角度,对合同的监督问题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合同的监督。二是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合同的监督应当依法进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以外,不应当也不必要对所有合同进行事先审查。对合同的监督,是防止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以及民事处分权利不应干涉。
第五,关于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对买卖、供用电、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十五类合同作了规定。一是对原三部合同法中的合同,多数予以保留,并根据实践经验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二是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规定了一些种类的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等。三是保险法、担保法、劳动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对有关合同的特殊性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在合同法分则中不再专门规定。对上述法律未规定的问题,按照特别法未规定适用普通法的原则,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四是有些合同目前经验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研究,在分则中暂没规定。分则没有具体规定的合同,可以适用总则的规定。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