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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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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书.2016:含典型案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69159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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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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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2016年版)》:
  第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
  第五章航空人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第四十条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
  第四十二条航空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
  空勤人员间断飞行的时间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时限的,应当经过检查和考核;乘务员以外的空勤人员还应当经过带飞。经检查、考核、带飞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二节机组
  第四十三条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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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1)
二、行政处罚(42)
三、犯罪侦查与刑罚执行(54)
1综合(54)
2犯罪侦查(96)
3刑罚执行(199)
四、治安管理(212)
1综合(212)
2公共秩序管理(245)
3社会管理(260)
4保安服务管理(279)
五、户籍管理(295)
六、道路交通管理(304)
1综合(304)
2车辆管理(331)
3交通事故(358)
七、出入境和边防管理(373)
八、消防管理(410)
九、危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449)
十、禁毒管理(493)
十一、信息安全管理(512)
十二、警用装备(527)
十三、监督救济(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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