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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在封闭与开放之间:民意与司法的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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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90023
  • 作      者:
    朱兵强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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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司法开放与司法封闭是两种司法制度与模式的理想类型,从司法开放与封闭的角度全面考察民意与司法这一主题有助于更为深入地认识二者之间的内在复杂关系,从而为民意与司法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提供更为合理、可行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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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在封闭与开放之间:民意与司法的关系研究》:
  舜时强调要“询于四岳,辟四门,明四日,达四聪”,兼听广闻是古代贤帝的重要参考性指标。商朝迁都也不忘听取民众意见,“王命众悉,至于庭”,周朝甚至形成凡国家大事必须广纳民意的制度,一方面,国王与各大臣在朝廷上商议;另一方面,派小司寇到外朝向万民征询意见,以在重大决策中吸纳民意。国家大事有三件需要吸纳民众意愿:一是涉及国家安危的事件;二是国迁即迁都;三是立君,即确立新君,决定国君接班人。
  (二)情理司法:古代司法尊重与吸纳民意的理念
  严格来说,“情”与“理”是有区别的,情是情,理是理,情理之间存在分野。所谓情,通俗地讲是指人情,在广义上,人情包括伦理面向的家庭成员间的人伦亲情,也包括熟人社会之间的乡土人情,在古代中国,地方官员被冠之以“父母官”的称谓,人情甚至被用以喻指地方官员与普通百姓之间的感情。不仅律令、伦理具有规范性,人情在古代也具备一定的规范效用。儒家化情人法,因此,熟读四书五经的入仕官员往往以情断狱,将其作为司法裁断的依据与技术。相对于可感可知的情,理具有更明显的抽象性,理“主要指当时人们认识到的各种规律和长久形成的关于天地宇宙的整体看法。”情与理都是古代司法可资利用的司法依据,情理实际上是补充律法的重要渊源。在司法实践中,情理又常被当成两种性质类似的东西,所谓情理,在滋贺秀三看来即是“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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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相关概念、研究现状与研究框架
第一节相关概念界定
第二节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三节研究框架
第二章民意概述
第一节民意的概念
第二节民意的特征
第三节民意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第四节民意的形成
第三章民意与司法关系的历史与域外
第一节古代中国的司法与民意
第二节陕甘宁边区及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意与司法
第三节现代西方国家的民意与司法
第四节相关启示
第四章司法封闭语境下的民意与司法
第一节司法封闭的理论探源
第二节从法律自治到司法封闭:司法封闭的逻辑与内容
第三节司法封闭与民意
第五章司法开放语境下的民意与司法
第一节司法开放相关理论介评
第二节司法开放的实践考察
第三节司法开放的后果分析
第六章在封闭与开放之间:民意与司法关系的平衡
第一节民意与司法关系的失衡
第二节民意与司法关系的平衡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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