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闭与开放之间:民意与司法的关系研究》:
舜时强调要“询于四岳,辟四门,明四日,达四聪”,兼听广闻是古代贤帝的重要参考性指标。商朝迁都也不忘听取民众意见,“王命众悉,至于庭”,周朝甚至形成凡国家大事必须广纳民意的制度,一方面,国王与各大臣在朝廷上商议;另一方面,派小司寇到外朝向万民征询意见,以在重大决策中吸纳民意。国家大事有三件需要吸纳民众意愿:一是涉及国家安危的事件;二是国迁即迁都;三是立君,即确立新君,决定国君接班人。
(二)情理司法:古代司法尊重与吸纳民意的理念
严格来说,“情”与“理”是有区别的,情是情,理是理,情理之间存在分野。所谓情,通俗地讲是指人情,在广义上,人情包括伦理面向的家庭成员间的人伦亲情,也包括熟人社会之间的乡土人情,在古代中国,地方官员被冠之以“父母官”的称谓,人情甚至被用以喻指地方官员与普通百姓之间的感情。不仅律令、伦理具有规范性,人情在古代也具备一定的规范效用。儒家化情人法,因此,熟读四书五经的入仕官员往往以情断狱,将其作为司法裁断的依据与技术。相对于可感可知的情,理具有更明显的抽象性,理“主要指当时人们认识到的各种规律和长久形成的关于天地宇宙的整体看法。”情与理都是古代司法可资利用的司法依据,情理实际上是补充律法的重要渊源。在司法实践中,情理又常被当成两种性质类似的东西,所谓情理,在滋贺秀三看来即是“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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