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用问题版(升级增订版)》:
根据《收养法》以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原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但收养关系的成立并不能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故《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限制。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自行恢复,可以由他们经过协商予以确定。
27.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是否需要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生父母对养父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吗?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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