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限制研究》:
第三种观点将权利限制界定为为确定权利边界而对权利所作的约束性规定,清晰地展现出了限制的约束性本质,区分了与权利范围伸展性本质的区别,科学地指出了权利限制的本质性内涵。约束的对象涵盖了权利客体、内容以及行使等各个方面,外延涵盖较为全面。不足之处在于将权利限制限定在立法规则方面,而将其他法律规则尤其是司法规则排除在外,难以完全反映法律活动的实际整体面貌。
(三)权利限制概念解析
本书认为,权利限制是指法律为确定权利的界限而对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行使等所作的约束性规定。
权利限制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静态特征。从静态的角度看,权利限制表现为对权利主体资格、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等权利关系组成部分的限制。其中,主体资格限制具体表现为身份限制、年龄限制和其他限制。权利客体的限制特征表现为两个层次:其一,不同的权利,其客体亦不同;其二,某些客体由于其内在局限或外在经济、社会等法律政策关系,被排除出权利客体的范围。权利内容的限制表现为对作为权利实质的利益的限制,如利益的大小、利益的存在期限等限制。第二,动态特征。从动态的角度看,权利限制表现为对权利主体行使权利之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对行为目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行为效果等方面的限制。第三,规范特征。从规范层面上看,权利限制主要是通过义务性规范或附条件的赋权规范来实现的。附条件的赋权规范是指,法律在确认某一权利的同时,提出一定的禁止、除外和必备的要求或条件作为权利构成要件中的消极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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