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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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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89546
  • 作      者:
    刘建勋撰稿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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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实用解读:对本条的含义做出讲解,对适用的情形做出指引,对解决事项的方法予以罗列。★法律术语:对法条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予以简要说明,使读者从更加深入的角度了解法律。★权利救济:对本条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误解或滥用的情形做出总结并指出如何应对。★配套指引:·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流程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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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机构。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机关单位、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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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保险是金融的组成部分,其业务范围涉及财产安全、健康保障、养老保障、资金储蓄、投资理财等多个方面,既关系到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对保险事业给予高度重视,不但进行比较严格的政府监管,也通过保险立法对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现行保险法由八章组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与一切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均有密切关系,因此本书予以逐条详细解读。对上述两章保险法条文的分析,首先进行“实用解读”,这是对法条之立法目的与内在逻辑的分析,帮助读者在整体上了解某一法条在保险法体系中的作用,以及该法律条文以高度精炼浓缩的文字所蕴含的丰富内涵。其次,对于法律条文中所包含的具有专业性的、普通公众依据生活常识难以准确理解的“法律术语”,进行必要的通俗化解释,增强读者对于法律条文含义的理解(部分法律术语因行文需要,已包含在实用解读中)。再次,通过“权利救济”段落的解析,告诉读者怎样实现法律条文所赋予的权利,以及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以及不能做什么,这一段落是本书的实用性所在。最后,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的三个司法解释条文,以“配套指引”放到相应的主体法条之下,这些司法解释是保险法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应用的,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作用。保险法第三章至第八章,主要规定与保险业务的经营、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有关的内容,与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保险需求、保险保障关系不很密切,加之受本书篇幅限制,故不进行逐条详细解读,仅在每章之后归纳总结章节要点,供读者大致了解上述章节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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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6月8日 法释(2013)14号)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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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保险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合法、守德、公益原则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经营主体
第七条境内投保
第八条分业经营
第九条监管机构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
第十一条合同订立的原则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原则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无效的格式条款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出险后的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提供资料义务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的核定与赔付
第二十四条拒绝赔付
第二十五条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一方有过错的保险合同解除
第二十八条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与原保险的独立性
第三十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保险利益范围、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后果
第三十三条死亡保险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质押
第三十五条保险费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逾期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后果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诉讼方式的排除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指定
第四十条受益人的顺序和份额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一
第四十四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二
第四十五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三
第四十六条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
第四十七条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的转让
第五十条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降低保险费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
第五十五条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的合同解除
第五十九条保险标的残值权利归属
第六十条代位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法律
后果
第六十二条禁止代位请求赔偿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协助行使代位权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合理费用的承担
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金的支付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其他费用承担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设立审批
第六十八条设立条件
第六十九条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应提交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设立申请的审批
第七十二条筹建工作
第七十三条开业申请及其审批
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的设立批准与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资料
第七十六条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第七十七条工商登记
第七十八条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十九条设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二条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管职务行为违法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须经批准的变更事项
第八十五条精算与合规报告
第八十六条重要文件的记录与报送
第八十七条重要资料的保存
第八十八条聘请、解聘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十九条公司解散
第九十条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九十二条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
第九十三条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九十四条公司法的适用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五条业务范围
第九十六条再保险业务
第九十七条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责任准备金
第九十九条公积金
第一百条保险保障基金
第一百零一条最低偿付能力
第一百零二条当年自留保险费
第一百零三条危险单位
第一百零四条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巨灾风险安排方案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办理再保险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零六条资金运用
第一百零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一百零八条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关联交易的限制
第一百一十条重大事项的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销售人员的品行和能力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拟订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平竞争原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资格
第一百二十条注册资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高管任职资格
第一百二十二条从业人员的品行和能力
第一百二十三条经营场所和专门账簿
第一百二十四条缴存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代理限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佣金的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其他条款的适用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监管原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章的制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备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法的后果
第一百三十七条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第一百三十八条重点监管对象及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违法行为影响偿付能力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整顿
第一百四十一条整顿组的权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期间业务的开展
第一百四十三条整顿的结束
第一百四十四条接管
第一百四十五条接管组
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的延长
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的终止
第一百四十八条被整顿、接管保险公司的重整、破产清算
第一百四十九条保险公司的撤销、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料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管谈话
第一百五十三条对直接责任人员的限制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管措施及程序
第一百五十五条有关单位、个人的配合义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准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信息共享机制、配合调查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超出业务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擅自变更公司重要事项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违法承保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未提存保证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中介机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中介机构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聘用无任职资格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违法使用业务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未报送有关资料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虚报有关资料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外国保险机构非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保险诈骗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妨碍公务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禁止从业
第一百七十八条保险监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八十条保险行业协会
第一百八十一条其他保险组织
第一百八十二条海上保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涉外保险公司的适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农业保险、强制保险
第一百八十五条生效日期
附录一: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流程图
附录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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