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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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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保险法评论.第六卷.Vol.6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87344
  • 作      者:
    王宝敏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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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针对司法实践亟待成熟的保险法理论支持而理论研究亟待深化之现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共同筹划,力邀国内外著名保险法学者及司法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担任编辑委员,组织出版了《保险法评论》丛刊,希望能为保险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提供一个共同参与、多方互动的平台。
本卷所收文章着重对保险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做出研究,力争在法律层面保护保险消费者及保险从业者的利益,并坚持从保险业特点与国情实际出发,推进保险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保险基本原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保险法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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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保险法评论(第六卷)》:
  若为避免因未指定受益人,而使死亡保险金成为遗产之一部,则建议在签订保险契约时,透过业务员之提醒,请要保人于要保书上自行书写受益人产生方式(如上述关于受益人栏位注记之文字,由要保人自行书写),不应由保险人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约书径行规定。 
  (三)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民事判决2008年度台上字第752号判决评释 
  1.保险契约得否另行约定以其他方式变更受益人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认为,保险契约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前,要保人得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系为使要保人慎重决定及权利义务明确而为之约定,与“保险法”第111条第1项之规定,并无扞挌之处,应认为具有约定效力。 
  对此,本文认为台湾地区“保险法”中有关要保人行使处分权之方式仅为例示规定,故肯认“最高法院”同意要保人得以其他方式行使受益人变更权之见解。下列理由补充说明如下: 
  (1)受益人之变更为要保人法定之权,且为要保人单方形成权。要保人是否有意变更受益人,与变更方式应尊重要保人之自由意愿,若有疑义,仅其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无需透过法律加以强制要求。 
  (2)若采文义解释认为变更方式仅得以契约或遗嘱方式为之,因本文认为条文中所称契约系指要保人与他人间成立之契约,故若要保人有意以契约方式变更受益人时,无异于需他人同意始得为之,此与受益人之产生无需受益人同意之立法方式有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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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保险契约法专题研究•
保险代位求偿中的不当得利认定及禁止李圣鸣李新庄杨志刚
论受益人之指定、变更与生效时点卓俊雄
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叶启洲郭姿君
车辆保险事故中“逃离事故现场”的司法认定符望王珊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问题研究王静
对保险条款中非保险术语的再认识窦文伟潘诗韵
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问题研究陈禹
危险性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义务沈小军
观察期条款在复效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王锴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与限制孔裕华钱锦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险领域的适用谢瑾何丽萍
保险金数额错误的法律性质韩永强
保险代理人代签名的法律效果
——以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中心岳卫周馨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价值及其适用贾辰歌
•保险消费者保护研究•
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条“公平合理原则”于保险争议案件之适用张冠群汪信君
保险争议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公平合理原则之案例研析张镫蔚彭金隆叶启洲
论台湾地区保险消费者个人资料保护之监理罗俊玮
•保险业法专题研究•
保险行政处罚案件直接责任人员问题研究
——兼论《保险法》第173条的理解与适用雷经升
论行政和解在保险监管执法中的运用刘金锋岳卫
建构境外保险业务分公司之法制刍议林建智蔡信华
日本保险业退场机制中要保人保障机构之性质与运作曾耀锋
•英国保险合同法•
英国《2015年保险法》及立法背景资料郑睿 译
英国保险合同法改革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廖凡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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