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法与区域生态建设研究》:
(一)法益视角下生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现状与困境
1.政府。不同职能和层级的部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建立的管理体制,配备的人员素质都对生态旅游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而生态旅游的发展也必将涉及到这些政府部门的权责分配和利益格局。我国与生态旅游有关的政府部门,从职能上看,包括了环保、建设、林业、农业、海洋、国土、宗教、旅游等部门;从层级上看,涉及中央、省、市、县乃至乡等层次。不同职能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之间以条条或者块块为界,凭借不同的权力、按照不同方式对保护地的生态旅游发展施加影响,反过来,生态旅游的发展也从不同方面影响到他们的利益和权力格局。不难想象,重叠管理、职能分散的管理体制,对保护地的发展(特别是可持续发展)形成制约。①
2.当地社区。在我国已经尝试开展生态旅游的那些地区,当地社区的参与程度比较低,参与方式也相对单一。社区参与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政治文化传统中民主意识淡薄,崇尚权威,习惯被动服从而不是积极参与;行政管理体制中权力相对集中,垂直决策,主要采用自上而下型而非自下而上型的决策方式;经济发展落后,政府缺乏应有的资金用于吸引居民参与,而当地居民也由于社会经济地位较低,限制了其参与生态旅游发展的能力和机会;旅游管理部门人员观念和知识水平不高,未能充分意识到居民参与的重要性或者无法找到恰当的方式;居民对参与缺乏足够的理解等。所以,当地社区实际上被边缘化了。
3.旅游企业。目前在我国,直接参与生态旅游经营的企业基本分为三类:一类是与资源管理部门合而为一或者由其所衍生出的旅游企业,此类企业占大多数;另一类是外来的投资者所投资和经营的企业;最后一类是当地社区居民开办的个体户或者集体所有制的旅游企业,这类企业比例较少。这些企业在参与经营过程中,所占有的资源不同,提供的服务类型不同,所获得利益也不同,总体而言,处在一种非平等的竞争格局中。其中前两类企业各自凭借机制、资本的优势,垄断了大部分盈利性的业务,而第三类企业则只能提供一些简单服务。不管是哪一类旅游企业,由于对自然资源和文化方面的成本不承担直接责任,因此,在保护方面普遍缺乏强制的约束和有效的激励。
4.旅游者。国外调查显示,生态旅游者在一地停留时间长、花费高,倾向于使用各种简朴的住宿设施,如茅舍树屋、无污染的交通工具,同时遵守严格的行为规范,这些人不仅具有强烈的回归自然的愿望,更具有极高的环境保护意识。而目前我国大部分旅游者还不具备进行生态旅游活动的社会心理和经济基础,不少旅游者的环境意识不强,需要随时提醒其不要乱扔垃圾请勿随地吐痰;一般旅游者的消费观念还是“穷家富路”的传统,平时在家可以节俭艰苦,但出门在外则讲究舒适享受,不可能花费比一般旅游更高的价钱来“花钱买罪受”。因此,从客源来看,我国目前的生态旅游市场除依靠国外入境旅游者以外,还需要一段时间通过生态旅游知识普及、现场解说、标识、教育等来培养一批国内生态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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