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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水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实务指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2388376
  • 作      者: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编
  • 出 版 社 :
    中国电力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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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水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实务指引》一书系统梳理水电企业法律风险点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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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成立,是国家电网公司的直属单位。目前,与国家电网公司2011年7月组建的国网新源水电有限公司实行一个班子、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一体化管理模式,主要负责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的抽水蓄能电站和常规水电站,积极发展建设、检修、技术支撑、物流仓储、培训支持等综合业务,服务坚强智能电网建设,在国家电网公司战略布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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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水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指引》包括合同管理、招标采购和土地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1)合同管理部分:按照企业合同管理流程,全面系统梳理了水电企业从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确定、合同谈判、起草、审核、签署、履行、变更到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管理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点,并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同时列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条文,便于学习参考;(2)招标采购部分:按照水电项目招标采购流程,全面系统梳理了从采购方式选择、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和招标文件发售、开标、评标到定标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点,并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同时列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条文,便于学习参考;(3)土地管理部分:按照水电项目征用地管理工作节点,全面系统梳理了征地申办阶段、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土地权属登记及管理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并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同时列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条文,便于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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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水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实务指引》:
  风险防控注意事项:
  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提出质量异议。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未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合理期间,是指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正常检验以及通知出卖人所需的时间,其包括两个期间:发现瑕疵所需时间和进行瑕疵通知所需时间。瑕疵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表面瑕疵是指存在于标的表面,无需专门检验,从标的物外观或凭买受人的生活经验就能发现的瑕疵,对于此类瑕疵,买受人应在受领标的物时通知;隐蔽瑕疵(内在瑕疵)是指存在于物的内部,需经使用或专门检测才能发现的瑕疵,对于此类瑕疵,买受人应在发现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出卖人。对于合理期限,法律虽未规定绝对标准,但若买受人间隔较长时间才通知的,一般视为怠于通知。若出卖人数次催要货款,买受人未通知,甚至出卖人向法院起诉才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
  未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法定期限为两年。无论标的物质量存在表面瑕疵,还是隐蔽瑕疵,买受人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法律视为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买受人无权再提出质量异议。
  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根据《合同法》规定,若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从其约定,买受人应在约定的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不受两年最长法定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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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 言
合同管理篇
概 述2
第 一章 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3
1.与分支机构签订保证合同 4
2.合同对方当事人为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或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
3.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具备法定资质 8
4.合同对方当事人无相应经营项目 10
第二章 合同谈判13
1.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定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14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谈判,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 16
第三章 合同起草19
1.重大合同未经法律部门参与起草 20
2.应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 21
3.以授权书、保证书、承诺书等代替书面合同 23
4.未使用国家(行业)合同范本或企业内部参考合同文本 24
5.提供格式条款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 25
6.合同名实不符 27
7.合同内容不完备 29
8.履约担保方式约定不当 41
第四章 合同审核43
1.合同未履行审核会签程序 44
2.合同审核程序不规范 45
3.合同审核意见不规范 46
第五章 合同授权及签署47
1.合同签署人无授权或超越授权额度、期限 48
2.合同签署人与授权书上载明的被授权人不一致 49
3.合同对方签署人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不规范 50
4.合同签署人未签字而以签名章代替 51
5.申请签署用印的合同文本与审核会签文本不一致 52
6.合同签署时间早于合同审核会签完成时间 53
7.合同签署用印管理不规范 54
8.多页合同未加盖骑缝章 55
9.合同主体名称与合同印章主体名称不一致 56
第六章 合同履行57
1.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实际实施业务项目 58
2.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60
3.工程发包人第三方实验室未及时出具试验成果 62
4.工程剩余物资未合理处置 64
5.火工品和爆破施工管理存在缺陷 66
6.工程项目验收不规范 69
7.施工签证管理不规范 71
8.甲供材管理不规范 73
9.合同支付和结算不规范 75
10.合同索赔管理不规范 78
11.怠于行使合同权利 81
12.实际工期严重偏离合同工期 83
13.合同履约担保不规范 85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89
1.发生合同变更事项未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90
2.合同变更事项未履行合同审核会签流程 92
3.合同变更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94
4.合同转让未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 97
第八章 合同终止101
1.单方擅自解除合同 102
2.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 104
3.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不当 105
4.合同解除的后续事项约定不明 107
5.合同解除后未履行后合同义务 108
第九章 合同归档109
1.合同归档职责不明确 110
2.合同归档资料不完整或未及时归档 111
第十章 合同纠纷处理113
1.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14
2.未经授权批准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116
3.未充分收集证据导致在合同纠纷处理中处于不利地位 117
4.应追究合同对方当事人违约责任而未追究 119
5.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导致超过诉讼时效 120
土地管理篇
概 述124
第一章 征地申办阶段125
1.实际用地面积超出国土部门批复指标 126
2.水电建设项目筹建机构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办理土地申办手续 129
3.水电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132
4.报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林地使用申请时未提前履行相关手续 135
第二章 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阶段137
1.水电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139
2.被征地主体主张用综合地价取代征地补偿标准 142
3.跨省市水电建设项目要求统一适用高补偿标准 144
4.水电项目建设所在地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费用
转嫁水电项目建设单位 146
5.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导致征收林地红线与征收土地红线不一致 148
6.水电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扩大移民搬迁安置范围 150
7.水电项目建设所在地政府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费用未列入
项目概算 152
8.水电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植物动态生长导致补偿标准变化 154
9.水电建设项目弃渣场用地性质变化导致补偿标准变化 156
10.未根据耕地占用税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概算 158
11.水电建设项目土地复垦职责和标准约定不明 160
12.水电建设项目所在地国土部门越权审批导致水电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信访问题 162
第三章 土地权属登记及管理阶段165
1.相邻方不配合水电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地籍调查 167
2.划拨土地因性质不符无法满足建设需求 170
3.因资产划转变更单位名称未及时同步变更土地权属名称 173
4.水电建设项目生产设施用地占用相邻方土地 175
5.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土地长期闲置 177
6.水电项目建设单位临时用地交付时地方政府要求代管 180
招标采购篇
概 述184
第一章 选择采购方式185
1.规避招标 186
2.虚假招标 188
第二章 编制招标文件191
1.限制投标人组织形式 193
2.资质取消认定 196
3.招标文件资质条件与招标公告不一致 198
4.制造商授权委托书要求不明确(主要适用于外国产品) 199
5.未规定投标文件语言 201
6.要求发票类型与实际不符 203
7.未载明投标有效期 205
8.指定品牌 207
9.技术文件编制不准确 209
10.交货周期设置不合理 211
11.招标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 213
12.电子招标文件上传内容不准确(适用于电子招投标程序) 215
第三章 招标公告发布217
1.招标公告发布后修改内容 219
2.截标时间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不明确 220
3.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不符合法定时限 222
4.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未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224
5.未及时处理招标文件异议 226
6.透露潜在投标人情况 228
第四章 开标231
1.未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开标 233
2.截标后仍收取投标文件 235
3.截标时间与开标时间不一致 237
4.未按照规定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238
5.投标人未出席开标会作弃权处理 240
6.评标专家参加开标 241
7.开标报价记录错误 242
第五章 评标243
1.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 245
2.招标人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 247
3.评标专家未主动回避 249
4.非因法定情形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251
5.未严格按照标准评标 253
6.未及时发现虚假投标 255
7.未及时发现串标 258
8.评标专家向他人透露报价信息 261
9.未依法否决投标人 263
10.澄清不符合法定事由 265
11.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澄清 267
12.接受投标人主动澄清 269
13.澄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270
14.未按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71
15.评标人员泄密 273
第六章 定标275
1.未及时定标 277
2.国有资金项目未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79
3.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 281
4.中标公示期间异议处理不当 282
5.中标公示期后异议处理不当 284
6.发现中标人无法履约,未及时处理 285
7.中标通知书错误 287
8.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289
9.招标人超过投标有效期仍未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91
10.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 293
11.合同价格高于政府指导价 294
12.合同金额与中标通知书金额不一致 296
参考文献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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